3.2.1排除适用当然违法原则
《指南》曾针对专利池和交叉许可明确提出:“当进行联合定价或产量限制而又不能有效地增进参与者经济活动的结合时,特别是在交叉许可和专利池协议成为裸裸的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的工具时,它们将适用当然违法原则”。然而新《报告》则在其结论中明确表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将通常以合理原则来审查专利池是否构成垄断,这意味着新《报告》在审查原则的适用上比《指南》进一步放宽。
3.2.2不再审查专利池的专利费率问题
《报告》对专利池收取专利费的高低采取放任的态度,明确表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一般不会审查专利池设定的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性”,虽然专利费成本是下游产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会必然引起反竞争问题。《报告》进一步指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也“不认为针对不同的被许可人收取差别性的专利许可费就是反竞争的”,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这意味着美国反垄断机关允许专利池针对不同对象采取歧视性定价,突破了被各国反垄断机关和众多国际标准化组织广泛认可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
3.2.3允许专利池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报告》认为专利池仅提供一揽子许可而拒绝个别许可的行为并不违法。《报告》指出:“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保留单独对外许可的能力并且专利池的设计是促进竞争的,那么专利池拒绝许可专利池中部分专利的行为不会引起反竞争的问题”。报告认为,尽管让专利池提供部分专利许可可以剔除那些随着时间推移由“必要”变成“非必要”的专利,但是这一做法却会降低专利池“一站式”许可所带来的效率性。此时,可以采取其他更有效的办法来排除“非必要”专利,例如不断地对专利池中的专利展开审查。
《报告》在允许专利池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时设置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专利权人保留对外单独许可的能力”,表面上似乎为专利池一揽子许可之外的个别许可提供了通道,但是实际上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其原因在于,由于《报告》不再对专利池的专利费率进行任何限制,如果专利权人就部分专利个别许可的专利费率和一揽子许可的专利费率相同的话(这在飞利浦CD-R专利池一案中已获得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可),此时被许可人实际上唯一能做的选择就是放弃寻求部分专利个别许可,而不得不接受一揽子许可。
4 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影响
一般而言,美国反垄断法规的变化不会对我国造成直接的影响,但专利池反垄断政策则不然。首先,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国内许多企业是国外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这些专利池通常都有美国企业参与并且包含大量的美国专利。同时,美国也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因此,我国企业在遭遇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时,常常需要在美国应诉或起诉。因此,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变化将对我国企业反制国外专利池的垄断行为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