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的变化不仅影响到我国企业在美国发起的相关诉讼,还将影响日本和欧盟的相关政策。这对于作为国外专利池主要许可对象的我国企业而言,以反垄断为由在海外反击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将变得更加困难,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将不得不面对更大的知识产权压力。
国内外现有关于专利池垄断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如Shapiro(2000)[3]、Gilbert(2002)[4]、Le-rner&Tirole(2007)[5]、Cho(2010)[6]以及李玉剑等(2004)[7]、张平等(2005)[8]、张波(2008)[9]等,均停留在传统反垄断政策上,对于美国政策的新变化关注不足。本文拟以飞利浦CD-R专利池案和美国《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报告为中心,同时结合无锡多媒体诉DVD3C案,就上述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最新发展的详情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企业及时调整应对策略以及我国专利池反垄断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参考。
2 飞利浦CD-R专利池案及其对专利池反垄断审查原则的新发展
2.1案件起因
飞利浦和索尼等公司共同拥有制造CD-R光盘的专利技术,并组建了专利池,飞利浦是该专利池的管理者。自1990年代末以来,全球各CD-R光盘生产商均要向飞利浦缴纳专利费才可生产相关产品。但是,2001年之后,Princo、GigaStorage等公司停止向飞利浦支付专利许可费。于是,飞利浦公司于2002年7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ITC)控告包括上述公司在内的全球19家光盘生产厂商,理由是这些厂商出口到美国的CD-R产品侵犯了飞利浦的6件专利,违反了美国关税法337条款。19家被告厂商以飞利浦滥用专利权为由为自己辩护,指控飞利浦强迫它们接受一些非必要专利的许可。
2.2 ITC的初次裁定
2003年10月,ITC的行政法官经过调查,初裁认定被告厂商侵犯飞利浦的6件专利的事实成立,但是这6件专利不得实施,原因是飞利浦滥用其专利权,其一揽子许可构成非法搭售而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飞利浦请求ITC委员会重新审核行政法官的初裁,ITC委员会审查后确认了行政法官作出的飞利浦构成当然专利权滥用的裁定,认定专利池中有4件专利属于非必要专利,构成对必要专利的搭售,其原因是被许可人只能通过专利池一揽子许可获得全部专利授权而不能选择。ITC委员会解释了之所以判定其中4件专利是非必要专利,是因为这些专利在市场上都存在可替代的技术方案。
飞利浦不服ITC的上述裁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及其分析要点
2005年9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后,首先认同ITC得出的飞利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的结论,因而此案不能适用美国专利法271(d)(5)规定的关于专利权滥用的安全港条款。但是,法院对ITC委员会做出的飞利浦构成当然专利权滥用的结论以及作为替代的在合理原则下构成专利权滥用的结论均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