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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性和形式合理性

法律真实性和形式合理性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发的法社会学思考

刘光


【摘要】关注“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是西方现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尽管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提上日程,但作为“发现真实”这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难以实现满意的论证,本文以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为起点,探讨法律真实性的内涵和著名法学家韦伯的“形式合理性”学说,在考察法律实际运作状况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角度探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事实;程序正义;合理性
【全文】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提上日程,并在一些法院进行了试点,这是我国面对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日趋复杂、多样化的民事、经济关系的回应。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持召开了“研讨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在全国范围推广审判改革的工作经验。经过多年的准备和积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突破。2001年6月27-28日全国法院系统在北京香山举行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就我国的民事(经济)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讨,从涉及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可以说反映了我国近年来该领域的研究水平。


  

  尽管研究者在研究意识上有较明显的共同之处,但具体研究的切入视角却多有不同。例如,理论研究中采取的“抗辩制--讯问制”或“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或“调解型--判决型”等类型模式,便体现出了视角多歧的一面。应当认识到,借助不同的分析工具,得出不同的结论,无疑丰富了我国的司法审判理论。


  

  本文尝试以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为讨论起点,探讨法律真实性的内涵和着名法学家韦伯的“形式合理性”学说,在考察法律实际运作状况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角度探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法律真实性的内涵


  

  事实的认定或者说“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司法传统中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常识被接受的。[1]因此,事实、案件真相、客观真相、客观真实作为不同的表述,在这个层面上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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