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合同对法院的约束力。根据实体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8],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约束,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受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合同也只对当事人有效,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毕竟诉讼合同种类繁多性质不一,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同效力范围不同。纯诉讼性的合同,由于其发生的效力是诉讼上的效力,因而对法院有约束力。如主管和管辖契约,一但生效,则确定或排除了法院或某一法院(某几个法院)的管辖权。被选定或被排除管辖权的法院受此协议的约束。纯私法性的诉讼合同,由于只产生私法上的效力,且在诉讼外作出,不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因而不直接对法院形成约束力。当然,当当事人依合同约定辅以单方行为达到诉讼法上效果时,法院也会受这一行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直接来源于诉讼合同。对于混合性诉讼合同,由于其也要产生诉讼上的效果,因此,也会直接对法院产生约束力。
3.诉讼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说,合同的相对性决定合同效力一般只及于合同当事人。但由于许多诉讼合同能直接发生诉讼上的效力,即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影响,因而部分诉讼合同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对第三人及法院产生约束力。具体分析,纯私法性的诉讼合同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果这种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义务,除非事后经该第三人追认,否则合同无效。纯诉讼性的诉讼合同,由于它们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而影响诉讼进程,第三人这时与法官一样也受其拘束。如管辖协议与程序选择协议,第三人也受当事人间协议的约束。甚至混合性诉讼合同,由于它会同时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和私法上的效力,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这类诉讼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作者简介】
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日]兼子一.关于诉讼合意.
民事诉讼法研究,(1):239.
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法律科学,1998,(6).
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167.
[日]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台北:五南出版公司出版.
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164-170.
杨健华.民事诉讼法学新论.台北:五南出版社,1980.
刘荣军.民事诉讼行为瑕疵及其处理.中国法学,1999,(3).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