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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

  

  最后,党员身份可能会更加开放。因此,”扩党缩政“必然包含如下命题:党必须发展壮大,从而实现它作为中国治理的制度领导者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随着党开始制度化,”三个代表“表明党的基础不断扩大。这或许表明”国家主人“概念的转变,这个概念过去被定义为工农兵联盟。然而,就像第一个”代表“清楚表明的那样,扩大并不意味着抛弃党员身份最初和关键的第一个内容。还有,如果党要保留自己在国家内的制度性角色,那么它就必须接纳所有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反过来要接受党的意识形态、规定、目的以及对中国式法治的信奉。


  

  坚持党(和现在的国家)的规范,而不是坚持它的身份,这应该成为一个更重要的党员资格标准。党的领导人最近建议党要向私有部门成员敞开大门,这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开放。只要至少坚持国家组织的基本法规,社会所有部门都将取得进步。因而,为了在国家机器内部获得对党的制度性角色和意识形态的信奉,就把市场因素引进到党内,这很好地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在这种法治社会中,党仍然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表。党员身份应该对中国的所有成员开放,只要他们接受党作为中国制度力量的制定性角色和意识形态。于是,随着党的法治价值观成为党员—包括中国社会的所有关键成员—工作文化的一部分,”扩党“就能转变成扩大法治。从这种观点来看,把法治文化扩大到国家机器的其他制度就可能更加容易。


  

  中国有许多工作要做,但在党政关系上也必须作出一种根本的选择。西方期望中国共产党被缩减成一个西方式的政党。尽管如此,中国还可以采取另一条尚未采取的道路。像对主张国家权力的法治的阐述一样,”三个代表“在任何一种意义上都涉及到集体行为或意志的表现形式。如果国家像在西方那样是人民的集体行为或意志的完整表现形式,法治就应该全心应用到那种集体表达形式的制度上。法治意味着集体意志的所有第二位表现形式—包括政党在内,必须服从集体意志的最高制度所产生的法治。在这种环境下,就像法治一样,”三个代表“必须完全应用到国家权力制度之中,也必须完全应用到从那种权力规定来源所产生的其他所有权力表现形式之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中国宪法有一些内容表明了中国有可能走上这种政治发展之路。而且非常突出的是,中国的宪法有可能被认为是这种发展道路的开始。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西方法治评论家的批评就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而且中国共产党作为纯粹政党的性质就会变得更加确定。


  

  如果国家只是人民集体行为的局部表现形式,只是给外国做做样子,那么在国家权力的外在面及在国家权力内在面的各种制度—中国共产党中,法治必须有一种平行的发展。这需要首先从党的制度性活动、然后从国家机器的制度性活动中消除个人因素。”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使中国共产党有机会在这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步,从而推进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但是,中国必须肯定它希望接受的概念框架。在这种概念框架内,如下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国家应该成为党的表现形式吗:党应该只是国家的仆人吗:只有通过政府制度和党的制度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一起行动的集体行为,所有国家权力才可以得以行使吗:这些问题的答案就是中国法治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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