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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

  

  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把”依法治国“提高到突出的位置上,并且讨论了如果党要更多地成为一个执政党而不是一个革命党,那么就有进行更大规模的制度化的必要性。同样,正是江泽民提出了”党内民主“问题—即这样一种观念:政治参与可以适当地扩大,由此干部选举和决策能够得到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更大监督能够实施,所有这一切都是通过扩大党员的权利和避开真正的民主来实现的。


  

  胡锦涛对于如何实施这些思想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在这些政策目标上没有明显的冲突。然而,执政党并不是一个政治宗派。如果党成为全国人民的代表,那么它的各种制度必须反映出它的身份是政府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宗派。这在中国国内已经能够得到理解,但却还没有那么成功地传达给外国人。


  

  把党嵌入到正式的国家机器之中和把国家权力的法治因素嵌人到党本身之中,这两者都能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得到推进。其他的学者已经提到过其中的一些方法。一种方法包括必须更加重视把党与法治的真正结合合法化:走向党内民主的运动沿着这种方向提供了一条令人关注的道路。这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党控制了其内容,那么一份文件或一组法规:从国家的宪法一直到最低层面上的治理:能够对党加以约束吗:肯定的回答可能会推进法治,因为它把服从党的意志的义务—被说成是作为一种制度的党所制定的一系列分散的规定—与个人决定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的意愿分开了。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当前的”反腐败“运动才面临着各种最大的挑战。只要个人为了自己的目的而扭曲党的政策和法规,个人的意志就战胜了党(和国家)的意志,从而”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的主要目标就遭到了扭曲。


  

  然而,把个人与党分开,这可能需要把那些本身不受个人影响的执行机制正式化,而那些执行机制则由这样一些人控制:他们对党和国家的忠诚胜过对个人的忠诚,从而既会得到保护又会得到回报。这一点一直难以做到:但这个任务并非不可能。它能够变得更加容易,并不是因为党政分开,而是因为个人因素与党的制度之间分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把党的纪律机构撤销和正式化的手段,从而使它不再具有个人的色彩,并且变得更符合制度的目标。国家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约束党内的个人主义因素,从而使党能够有效地领导国家。为给公共行为建立一种规范性的基础,深化目标性的意识形态纲领和运动的制度化也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这个目标,把国家行为与党的意识形态:例如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起来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发展可以很好地推进那个目标。但是,这项任务才刚刚起步,因而需要避免个人的滥用。在党能够从内部进行自我监督或管理并且在自己的内部事务中发展出一种法治文化之前,它可能没有能力在国家中实施一种真正的法治制度。正是在这种环境下,裴文睿(Randy Peerenboom)教授的一些批评才提供了一种自我分析的基础,并且推动了一种向内看的行政机制的发展:”中国依法行政体制的最大障碍主要是制度性的和体制性的:混乱的立法体制:软弱的司法部门: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法官和律师:缺乏以利益集团为成员的强大的公民社会:法律意识水平低下:家长制传统的持续影响和服从政府权威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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