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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

  

  另一个选择更艰难,但或许更符合中国今天的现实。这个选择可以概括为如下口号:”扩党缩政“(less party more state)。从中国国家的历史发展和它为法治制度的发展所选择的道路这两个角度来看,这种选择路径加深了对这样一种国家制度结构的信奉:在这种国家制度结构中,中国共产党并不是充当一个纯粹的西方式政党,而是充当一个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构。在把法治从党外扩大到国家机器本身之前,深化中国法治的最佳途径是在党内培育一种强大的法治伦理。这种选择把已经明显体现出来的并行论加人到中国共产党的宪政化之中。然而,这种选择包含着大量的责任,即”三个代表“本身所突显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四项基本原则“、”两个务必“运动和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不应该应用于党内以及其他的国家制度和人民群众之间。事实上,在社会的先进分子接受先锋队的规范之后,这些规范才能够被移植到整个国家及其机构之中,这一点似乎是关键。


  

  ”扩党缩政“的路径也意味着党和政府的执政机构之间实现了更广泛的统一。”三个代表“本身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到国家宪法的演进,就证明了这种在主要的党政机构内所存在的思维。我们没有理由把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和国家宪法分开。党章和宪法为什么用于惟一的事业呢:国家与党必须行动如一。如果中国共产党说到做到,如果党占据了国家机器内的关键制度空间,如果中国共产党有利于”深度的“宪政—被西方和中国学者视为法治治理的本质— 的建设和实施,如果”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被给予了它们的全部含义,那么中国共产党就应该努力完全接受它的原则。这种接受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建设,而且涉及到党的持续发展以及处在国家本身内的党。党必须实行”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在党的组织能够完全成为国家其他机构和法治的制度典范之前,党必须在自己的组织内实施和执行那些规范。


  

  如果中国法治计划的第一个中心是在党本身的话,那么它的目标和实现方法是什么呢:”三个代表“为这项计划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意识形态基础,这个意识形态基础就其本身而言与西方的”民主“和”法治“意识形态基础一样有用。从形式的角度来看,这需要承认党在国家运作中的核心作用—不是作为党,而是作为制度。如果其他的国家机器要成功地跟着走的话,这一制度必须成为法治的先锋队。


  

  这样一种形式上的承认能够在中国的宪政框架内得到实现。在宪法的序言中,对党政关系已经有了一些重要的提及。或许,由于追随法国的宪政模式,那些任务是要实现宪法的目标以及规定的人必须更好地强调和应用宪法序言的优先性和宪政价值观。把那种与宪法其他部分的价值观相等同的宪政价值观加人到宪法序言之中,几乎没有什么障碍。一种更根本的路径可能包括把党本身的制度框架纳人到中国宪法本身之中。这样一来,中国的法治可能以在制度文件中党和政府之间牢不可破的融合作为自己的基础,而那种制度文件则被外国人理解为把国家权力合法化的最高的权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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