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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

  

  第四,虽然“三个代表”对党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约束,但在中国的世界地位这个特殊的现实中,这种约束却是在一个灵活应用的体系内的。“三个代表”与党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它从自己最近的历史中汲取的历史教训表明,“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即不是“静止孤立地学习马列主义”,而是遵循邓小平理论:而且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知道,“依法治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显然,这反过来等于江泽民的如下信念:”我们决不应该抛弃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但也不应该绝对地遵循它们。


  

  因此,”三个代表“突出了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并且指出了解决的办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法治的间题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中国共产党的长期的根本地位;(2)党与国家机器之间的关系。由于被适当地应用在权威的和合法的国家权力的主要制度—即中国共产党的各种制度上,”三个代表“既能够充当加强党的自主性的意识形态基础,又能够充当国家内部政治和意识形态权力的合法来源。


  

  如果中国法治的问题应该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那么解决之道就必须依赖于选择一个对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心。这是中国政治领导人必须作出的一种选择。这个选择将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制度进程和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体系内的地位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对中国法治分析的传统的批评路径下,可以作出一种选择。这个选择可以用如下口号来表达:”缩党扩政“(less party more state)。这是什么意思呢:中国共产党将不得不继续进行党政分开:变得更像一个纯粹的政党,最终成为多党中的一党:东欧模式;最后,在后共产党时代的中国,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或许还有中国共产党自身将消失在一个更加千变万化的政治对话中。中国制度运动的一些因素似乎正朝着这个方面前进。把国家机器及其构成作为中心是一种沿着这种方向推进的迹象。


  

  当中国共产党实现党政分开的时候,当它推进那些旨在将其当作一个纯粹的政党的计划


  

  时,它就远离了自己最初的地位:政府建设中的一个根本制度参与者。如果这样改组,那么中国共产党就保留了自己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但最终它却必须接受一种从属于国家制度的角色。这一直是西方的模式,而且西方式执政机制的建设必然会创造出重要的制度力量,从而促使政府和政党接受西方的角色—国家制度把政党排斥在外,而政党则与其他公共意志的表现形式争夺对国家权力制度的控制。此外,采用西方模式将使外国人产生强烈的预期:西方模式将会得到遵循。这在西方看来非常有用。这为加强西方的国际主义运动提供了一个基础。在西方的这种国际主义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将扮演一种缩减了的角色,只是许多既非制度的又非政府的声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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