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正式的国家机器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相结合的时候,国家本身才能被认为是完整的。在西方看来,这是难以理解的,障碍在于西方下述看法所存在的局限:政党与国家制度建设之间毫无关系。由此看来,我们就更容易明白中国共产党自身对法治的理解,它认为法治是一个混合概念。这就要求中国把权力的外在和内在表现形式融为一体。正因为只有在这种环境中,当前的意识形态运动—“三个代表”—才对中国的宪政和法治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个代表”为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器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基础,一种坚实的宪法基础。然而,它的作用并不只如此,它还提供了法治借以成为一种国家制度:代表集体:与个人:作为集体的一种工具:之间适当关系的框架的基础。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所提出来的思想,“三个代表”显然能够提供各种原则,使具有共识的法治宪政框架能够得到具有中国特色的采用。
与以前把邓小平理论写人宪法一样,把“三个代表”写人宪法,这至少在形式上可以进一步帮助把法治的实质性内容纳人到中国的宪政之中。关于“三个代表”以及与其宣传过程所推动的意识形态运动,已经有了大量的评论。“三个代表”不能孤立地来看待:它是如下环境中确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向新兴的资本家阶级敞开了大门:把对财产权的保护扩大到个人。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使中国社会的资本主义或市场因素进人到党内,使它们坚持党的规范,包括国家组织的社会主义基础,从而拉拢它们。这是重要的一点,它表明了一些极为真实的途径,借助这些途径,中国政治社会的身份资格得以围绕着两个核心被建构起来:(1)党的领导;(2)党的领导地位的本质在于规范性而不是纯粹的政治性。就这种重要的党政关系来说,“三个代表”运动的目标也在于强调:1978年之后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中国国家权力的两副面孔的环境中,“三个代表”因为许多原因而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深化了一种新的并行论(parallelism)模式,把党章和宪法中的变动合为一体。这表明了法治制度化中的并行论—中国共产党及其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方式都严格地遵循法治。第二,它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内部愿意接受执政的透明性。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三个代表”宣布党将以作为人民的代表为基础来建设合法性。这种忠实性需要保持人民的信心。第三,“三个代表”可以有助于限制党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做到。在对每一个代表的阐述中,“三个代表”强调全体人民的利益胜过任何个人、宗派或利益集团的利益。显然,“三个代表”应该建立一种受托人义务,并将其强加给党政官员,即一种完全从最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责任,有可能是针对党政干部的权力运用而实施的。执行是关键,但也是一个更艰难的问题。本文最后一部分将对此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