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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

  

  第二,它错误地评判了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分析。一方面,它过于从字面上来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运动。因此,它往往极度轻视这种理论分析的重要性。这种分析路径暗示,由于被说成是中国共产党的“纯粹”口号宣传,这些意识形态运动无异于一些操控中国公共舆论的犬儒主义尝试,不会产生真正想要的实质性结果。另一方面,西方分析家并没有完全从字面上来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从而没有将其当作是借助其他手段进行的个人权力政治。


  

  如果不考虑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器内外所发挥的制度作用,那么就不可能对中国的法治进行分析。这需要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作为宪政意义上的“执政党”的地位的表现形式,也需要对中国共产党加以考察:它并不是一个西方式的政党—像麦迪逊所分析的宗派一样,而是国家权力大厦的主要因素。


  

  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在统治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我们对国家的理解就变得更加复杂。在国家与党之间,国家机器被一分为二:一方在很大程度上遵循西方的制度化统治模式,而另一方则符合对政府与政治一体化的理解—这种一体化自1949年以来就一直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固有的。国家机器的这种分裂非常重要。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它表明了建设这样一些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困难:这些制度在能够促进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同时,又仍然能够成为国家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实质性基础。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实体的政府就是用一种民族共同体所理解的方式来显示出国家制度的特征:国家机器的外在表现即国家权力制度的正式组织,就是上述西方式的政府形式。这就是世界其他国家希望看到的公共组织的面貌,而且是它们运用适当行为规范的地方。


  

  国家机器的内在表现就是它的实质性价值观,它借助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制度得以表现出来。在中国的环境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是法治的意识形态或实质性方面的表现形式,既支撑了国家的根本规范体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也充当了全体人民才能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充当了人民的制度代表,因而服务于一个重要的国家目的:使正式的国家权力制度具备国家权力运用的规范性基础。这种规范性基础已经体现在许多重要的文件之中。这些文件都提到了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分离以及每一种应该贯彻的分离。


  

  中国的宪法试图建立一种环境,使政府的下述两个方面能够结合在一起:(1)正式的国家制度;(2)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监管/执政角色。宪法谨慎地使国家与党之间出现部分的重叠。然而,西方的评论家往往更重视中国宪法中那些与自己国家的宪法最相似的内容:正式的国家组织的安排。他们往往看不到宪法中为政府的其他重要方面—党政关系—即制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方面留下余地的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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