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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

  

  因此,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权力的一党控制,所以外国的评论家怀疑中国政府对法治的忠诚度。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观点可以归为对中国宪政不具有合法性的批评,因为中国的宪政缺乏制度化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基础。这些评论家认为,中国国家借助中国共产党以党的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取代了法治。由于缺乏这些根本的制度规范,中国领导人的行为实质上不受任何约束。这在西方思想中就是专制统治的本质。这样做的最大后果就是政治文化倾向于容忍许多任意使用法规的个人行为以及以权谋私。面对党对国家机器的控制,法治体系不可能成为合法和真正的法治体系,因为任何政党都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只有国家制度才能具备那种功能。


  

  这些对中国及其宪政发展进行分析的路径告诉我们的,与其说是关于中国本身的情况,不如说是中国发展批判者的文化视角。中国只是此类分析的虚假目标。当评论家们评论中国的制度主义时,他们所选择的理想常常转变成对中国共产党的批评,批评它阻碍了中国国家的各种统治工具向“法治”政府的演化。换句话说,这些评论家集中分析正式的政府制度,并且把中国共产党边缘化,试图以此解决中国法治转型的“问题”。即使在那些对中国治理的现实很敏感的人中,这些对中国共产党的一般化批评和边缘化也表现为许多形式。


  

  这种分析路径由于三个原因而无法令人满意:


  

  第一,它忽视了在中国宪政的特殊环境中最近所产生的重要进展—把特定的意识形态


  

  体系写人宪法越来越重要。这可能表明,中国更愿意借助植根于法律的国家权力来推动贯彻意识形态及其所代表的实质性体制。“意识形态再次成为一个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政权价值观的重要工具”。适当的制度行为有助于界定国家:最高政治实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意识形态则有助于为其提供规范性的基础。然而,由于中国共产党所阐述的意识形态的规范体系要么仍然不同于西方的规范体系,要么与之相反,因此,它们在世界其他国家中仍然难以被理解。


  

  更重要的是,这种分析路径把中国宪政的各种进展贬低为意识形态:然而,如果是在西方国家,这些进展则可能被视为实质性的或深度的宪政的发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总统关于民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意识形态运动应该被当作是关于美国宪政价值观的重要论述中的一部分:然而,中国关于公民的角色、政府和党的重要对话却应该被斥之为“纯粹的”意识形态。但是,同样重要的是,人们要接受中国的宪政对话在方式上将不同于西方的宪政之路,而且运用的形式人们也不熟悉。虽然对中国国内外的这些努力进行评判很重要,但把这些评判置人到中国为自己选择的框架内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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