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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

  

  (二)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对人们诉讼观念形成与转变的间接影响


  

  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契合的诉讼制度,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具有与之相配合和相协调的诉讼观念,因为“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决定于人们对法的态度”。[32]诉讼观念内在地指导着人们的诉讼行为。但与此同时,诉讼制度的差异对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又产生影响。尤其是诉讼费用制度,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对于人们观念的影响甚为明显。据有关学者考证,从1898 年至1930 年英国官员统治管理威海卫的情况来看,中国人并非天性厌诉。相反,至少是原告,几乎都好诉。英国官员把中国人这种健诉的特性归因于没有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在这里,诉讼是一种“受欢迎的消遣”,一旦乡民发现只需要原来调解的一部分花费就可以打官司,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利用法庭进行诉讼。[33]而今天的现实则从反面证实了诉讼费用制度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影响程度。法院收费高昂,当事人望而生畏,将愈发加重民众畏诉、厌诉的心态,尽管客观上可能减少一些可能的诉事,但长远来看,势必使通往正义之路越来越窄,妨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34]从所调查的法院来看,这是不无道理的。上世纪90 年代以来,该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呈井喷之势。1990 年该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仅为2301 件,此后,该院的诉讼案件受理数逐年递增,一路飙升,至2000 年达到顶峰,当年该院受理案件达到4506 件,10 年间增长了将近一番。但从2000 年起,该院的案件受理数总体上呈逐渐下降之势,2003 年该院案件受理数竟然达到了1993 年以来的最低点,仅为2687 件,2004 年也仅为2940 件,甚至低于了1993 年的2962 件。由于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法院收案数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民商事案件的收案数基本上反映了这一趋势。该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数在2000 年达到历史的最高点,达到3803 件,此后一路下降,到2003 年达到1993 年以来的最低点2065 件,三年间,竟然下跌了45.7 %。其中主要是商事案件收案数下跌,该院主管商事案件的民二庭,2004 年受理的商事案件竟然只有区区240件,仅占当年民商事诉讼案件受案数的10.7 %。当年该庭对诉讼收费贡献最大,但随着受案数的下降,诉讼费用急剧萎缩。与民商事案件收案数急剧下降的趋势相反,民商事案件的案平均收费数却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以近五年的数据为例,该院民商事案件的案平均收费逐年增加,从2000 年的623 元,增长到2004 年的1430 元(见图六) ,增长了1.3 倍。究其原因,虽然不能排除案件诉讼标的额增大而导致诉讼费增多的因素,但收费标准的大幅度提高和严重超标收费无疑是主要原因。该院行政诉讼的情况大体上也反映了这样的一个趋势。该院行政诉讼案平均收费标准居高不下,对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权的制约效用已经凸显出来,并影响到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作为湖南省开展行政诉讼的先进法院,该院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量萎缩严重(见图八)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这一判断作一注解。该院行政案件收案数从开创时期的区区3 件,逐年增长,上世纪90 年代中后期达到受案高峰,1996 年达到131 件,2000 年收案数也达到123 件。此后,行政诉讼收案数一路下跌,到2003 年达到1992 年以来的最低点,仅收案41 件,与收案数最高的1996 年相比,下跌了68.7 %。2004 年,稍有增长,但也仅收案50 件,低于1992 年的52 件。但与此相反的是,该院行政诉讼的案平均收费数却大体上呈上升趋势,从近五年的数据看,除2002 年出现了一个较大的回落外,该院行政诉讼案平均收费从2000 年的609 元,增长到2004年的2540 元(见图八) ,增长了3.1 倍。行政诉讼案平均收费标准及增长幅度甚至超过了民商事诉讼案平均收费标准。这就带来一个疑问,为什么解决公权力纠纷的行政诉讼的成本要高出解决私权利纠纷的民商事诉讼成本许多?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难道国家在有意提高“民告官”的门槛? 尤其在我国,行政诉讼尚且敏感,行政诉讼收费的高低关系到“民告官”成本的高低,对此值得我们反思。


  

  该院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的双双下跌,和案平均收费数的双双上升,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简言之,乃是为前文所考察的民商事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费用征收中出现的种种乱像找到了一个最好的注解,即由于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导致的法院收费高昂,已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高昂的诉讼费用作用下,人们已从好诉转变成慎诉、畏诉甚至是厌诉了。但实际上,因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被唤醒,需要通过某种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纠纷却没有减少,也没有证据表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得到强化,一个现象是人们通过私力救济途径寻求纠纷的解决的数量在增多,因采取私力救济途径而产生的非法拘禁等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社会上的“了难”风气日盛,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了难公司”、“讨债公司”生意红火,人们利用非正式途径甚至是非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意识都大大增强了,而数量则节节攀升。


  

  图八:2000 年至2004 年行政诉讼案平均收费明细表    单位:万元


  


  


  
  
  
  
  
  
  
  
  
  
  
  
  
  
  
  
  
  
  
  
  
  
  
  
  
  
  
  
  
  
  
  
  
  
  
  
  

  
年 度

  
受理数

  
审结数

  
行政诉讼费用收入

  
案平均收费

  

  
2000

  
123

  
120

  
7.5

  
0.0609

  
2001

  
58

  
55

  
6.8

  
0.1172

  
2002

  
55

  
53

  
3.2

  
0.0582

  
2003

  
41

  
41

  
8.4

  
0.2049

  
2004

  
50

  
50

  
12.7

  
0.2540


  

  (三)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对当事人诉权选择的直接制约效用


  

  由于法院无法从国家获取充足的审判资源,而被要求以自己的审判换取支撑审判所需的资源,法院自己收费养活自己,其在诉讼费用关系中的利益非常直接,使得中立性完全难以保证。法院在与当事人围绕资源获取的互动机制中,其实际上成为了一个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或组织体,其在审判中不容否认地存在着尽量向案件当事人获取更多资源和利益的倾向。我国法院一方面从国库获得充足经费的情况还不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的制度及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使法院和法官个人可能直接从当事人获取费用的机会和漏洞。而在这方面发生的问题,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法院“乱收费”现象。[35]而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利益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趋利心理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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