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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

  

  图四:市财政总收入与司法投入费用情况对照表[20]   单位:万元


  


  


  
  
  
  
  
  
  
  
  
  
  
  
  
  
  
  
  
  
  
  
  
  
  
  
  
  
  
  
  
  
  
  
  
  
  
  
  
  
  
  
  
  
  
  
  
  

  
年  份

  
财政总收入

  
对法院财政拨款

  
所占财政收入比例

  
1990

  
10463

  
76.7

  
0.73 %

  
1991

  
11689

  
58.9

  
0.50 %

  
1992

  
13120

  
71.5

  
0.54 %

  
2000

  
50326

  
272.0

  
0.54 %

  
2001

  
58328

  
286.8

  
0.49 %

  
2002

  
70920

  
389.5

  
0.55 %

  
2003

  
90182

  
471.7

  
0.52 %

  
2004

  
120061

  
464.8

  
0.39 %


  

  图五:2000 - 2004 年实际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度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当年赤字

  
当年消赤

  
累计赤字

  
2000

  
600.4

  
642.1

  
41.7

  
40.7

  
87.6

  
2001

  
722.1

  
781.6

  
59.5

  
17.4

  
129.7

  
2002

  
950.8

  
998.6

  
47.8

  
2.4

  
175.1

  
2003

  
1020.4

  
1020.4

  

  
19.5

  
155.6

  
2004

  
1144.7

  
1144.7

  

  
23.6

  
132


  

 (1) 地方财政政策偏向于经济建设项目投资而忽视公共财政投入,导致对法院拨款增长缓慢。现阶段地方政府财政政策的取向取决于其自身利益。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往往更热衷于投资短、平、快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而对于社会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长期性、公共政策性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就该市的情况来看,当地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见效快的建设项目。如为发展园区工业经济,该市财政2003 年对生物医药园投入1.2 亿元,2004 年又直接投入5000 万元。由于当地属于山区,政府一直以来都将交通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近几年来,投资近10 亿元进行交通建设,基本形成了“一小时经济圈”。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项目建设等投入不断加大,仅2004 年就投入资金15.8 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有限的财力除了保障法院人员的基本工资外,不可能对法院审判资源提供充足的保障。


  

  (2) 法院审判工作的外部性评价不高,地方政府无意增加司法投入。一般而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具有一般公众都可以普遍分享的正的外部性效果,则采取公共负担的原则比较合理;相反,这种公共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为接受服务的公民独自享有的话,当事人负担的原则更为可取。[21]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通过审判解决纠纷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具有一般公众都有权普遍享受的正的外部性效果的。但是,一种公共服务究竟具有多大的外部性效果,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一方面受到当地整体的资源条件制约,同时也是由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所规定的。更具体地讲,在各地整体资源不同程度的短缺这个一般条件下,地方政府及其决策人物总是根据自己心目中一定的优先顺序来决定资源的投向及倾斜力度的。[22]从笔者考察的情况来看,尽管法院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并由此获得了不少新的投入和树立了新的地位和权威,也意味着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提供正当性符号的象征功能等方面的外部性效果也得到了加强,但是地方政府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外部性评价远远未达到促使其大幅度增加法院财政拨款的程度,即便在地方政府财力大幅度充盈的情况下。在促进经济发展以保证财政税收不断增长方面,尽管该院民商事审判在解决具体的纠纷或保护单个民事主体之权利的功能得到了强化,但在促进统一的市场形成并维持市场秩序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其原因与当地的经济模式密切相关。作为一个外向型经济相当发达的地区,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健全,纠纷较少,地方政府的视角焦点似乎已转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尽力从经济的高成长中获取更多的财税资源上来,使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体现法院对经济发展贡献的机会大大减少,这与该院近几年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一般认为能体现法院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能力的商事案件大幅度减少的现状是相匹配的。该院进入21 世纪以来,民商事案件收案数大体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3 年、2004 年尤为明显。相对于2002 年,2003 年民商事案件减少了近1000 件,跌幅达到32 %(见图六) 。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审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显然竞争不过地方政府倚重的那些对经济活动能够进行直接监督管理的部门,如税务等部门。当然,一旦地方政府对法院个别领域工作的外部性评价增高,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多。2003 年,该市为创建省级金融安全区,要求法院加大金融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其成效卓着,因此市财政当年对该院追加了财政拨款55137 万元,占到了该年财政拨款总额的11.7 % ,使该年财政拨款额达到了历年的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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