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一:“自立犯罪帮伙”模式:“家庭管教不当、学校管教不当、同龄群的不良交往、不良的生活环境→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亚文化影响、共同兴趣和同龄群影响→犯罪帮伙→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获取所需的财富和地位”。该模式类似于不同机会理论所说的“冲突帮伙”的形成模式。《南方周末》记者傅剑锋通过对深圳市宝安区和光明区一些犯罪组织的调查发现,那些成立犯罪帮伙的外来的未成年人,即使进入了监狱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值得的,因为他们在帮伙中和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不但生活得到了改善,更重要的是受到了包括本地人的尊重,一改以前为找工作到处游荡和遭“白眼”的日子。
模式二:“主动加入犯罪帮伙”模式:“家庭管教不当、学校管教不当、同龄群的不良交往、不良的生活环境→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满足安全感、寻求归属感、同龄群鼓励或诱惑、逞强好胜的动机和目的→加入犯罪帮伙→实施违法犯罪或满足心理需求”。根据对“黑龙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分析,学生加入“黑龙会”的原因主要有:(1)获得归属感;(2)满足安全感和逞强好胜心理;(3)同辈群体的鼓动。[18]根据记者调查,在四川省泸县“新龙会”案件中,学生加入“新龙会”目的更简单,就是为了不受欺负或受欺负后有人出气。
在这种模式中,未成年人涉黑涉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生活环境中有成熟的犯罪组织,而且与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联系,这促使了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触犯罪组织,直至最后加入;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正常同龄群的社会联系弱化或被阻断,尤其是在“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身上,表现尤为明显。美国犯罪学家赫希(Hirschi)认为,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组织的联系弱化或破裂的结果,同家庭、学校、同龄群等社会团体保持紧密联系的少年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6]如果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尤其是与父母、学校的联系变得薄弱或者被阻断,且不能很好地把他们的精力、时间运用到正式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上来,他们就可能会走向犯罪,如果他们与不良同龄群的社会联系不断得到强化,且不能得到很好的引导的话,加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的概率就较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点。在对未成年犯和父母、老师关系的调查中,认为父母尽到监护和抚养责任的选项中,“不好”和“不好说”分别占13.23%和18.75%;有31.89%的未成年犯恨过父母,在怨恨父母原因的选项中,“不够理解我”占38.40%。特别是和老师的关系中,“一般”和“对立”分别占61.01%和11.01%,二者加起来高达72.02%。在是否会选择重新回到学校的选项中,“不会”和“没想好”的分别占37.81%和33.05%,二者加起来也超过70%。很多未成年犯在回答网络聊天、交友目的的选项中,“缓解压力找人倾诉”的占49.83%。 [11]这说明无论是在“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的形成过程中,还是在加入犯罪组织的过程中,家庭、学校教育和管理失误或不足是主要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