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第7条对我国《刑法》中原先的累犯制度作了一定修改: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能再构成一般累犯;另一方面,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扩大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但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预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既然不能构成一般累犯,其也就理应不能构成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
应该看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与毒品再犯都是因犯某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某罪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之间的竞合。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构成毒品累犯与构成毒品再犯所需具备的要件主要有两点不同。其一,对前罪刑罚是否需要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及时间间隔的要求不同。毒品累犯要求行为人在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与任何毒品有关之罪;而毒品再犯只要行为人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与任何毒品有关之罪即可构成。其二,对前后罪所判刑罚的要求不同。毒品累犯要求行为人因前后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毒品再犯仅要求行为人因相关毒品犯罪被判过刑,而并不一定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用。据此,构成毒品累犯所需具备的要件较之毒品再犯要苛严得多。换言之,毒品累犯肯定都是毒品再犯,毒品再犯却并不一定都是毒品累犯。由此可见,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较之适用毒品累犯的规定而言,打击范围显然更大,对行为人而言处罚也就更重。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经修正后的特殊累犯尽管与毒品再犯在前罪刑罚是否需要执行完毕或赦免这一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二者在时间间隔、前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后罪的罪质等构成要件方面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而二者在本质上其实是相同的。也即与毒品再犯的情况相同,适用特殊累犯的规定较之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而言,打击范围更大,对行为人而言处罚也更重。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适应轻刑化的趋势。而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上均比一般累犯要宽泛,打击面也更广,因而既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那么,未成年人就理所当然不能构成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否则就有违《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的立法原意,也会使得这一修改失去应有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