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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从宽处罚规定司法适用分析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刑法》有关怀孕妇女和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中,均存在“审判的时候”这一时间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羁押期间”。[5]那么,对于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是否也应作出与此相同的理解呢?对此,笔者认为,应从怀孕妇女和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加以具体分析。就怀孕妇女而言,怀孕是其不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但这一因素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因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理应指的是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即在一个时间段内,妇女无论何时怀孕均不适用死刑。据此,在一个时间段内,越往前确定该时间段的起始点,对怀孕妇女而言就越有利。而如果将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严格理解为“法院审判期间”,那么,对那些在审判前的羁押期间怀孕但在法院审判期间已不再怀孕的妇女,就仍然可以适用死刑。应当看到,《刑法》之所以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是考虑怀孕妇女腹中的胎儿或刚出生的婴儿是无辜的,如果判处怀孕妇女死刑,则必然会伤及无辜的胎儿或者会影响刚出生婴儿的正常发育与生长。因而,从有利于怀孕妇女的角度出发,将其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羁押期间”显然具有较大合理性。但老年人与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并不相同。就老年人而言,“已满75周岁”是其不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而这一因素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而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消失。因而,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理应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而不可能是“羁押期间”或“审判期间”这样的时间段。同时,由于年龄具有不可逆转性,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就越可能出现。因此,越往后确定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节点,对老年人而言就越有利。据此,理应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理解为“一审判决确定时”这一时间点,而不能理解为“羁押期间”这一时间段。同理,还应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和缓刑适用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均理解为“一审判决确定时”这一时间点;而将怀孕妇女缓刑适用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理解为“羁押期间”这一时间段。


  

  三、排除累犯规定中“不满18周岁”时间节点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那么,该条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还是指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对此,《刑法修正案(八)》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学界则存在一定争议。


  

  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排除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其一,只要行为人在实施前罪时尚未成年,就不构成累犯;其二,只有行为人在实施后罪时仍未成年,才不构成累犯。由此可见,这两种立法例分别是以实施前罪或实施后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就排除累犯适用主体范围而言,第一种立法例显然比第二种立法例宽泛得多,因为:行为人犯前罪时尚未成年,则犯后罪时不一定尚未成年;而行为人犯后罪时尚未成年,则犯前罪时一定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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