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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从宽处罚规定司法适用分析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不会造成过度放纵犯罪分子的严重后果。其一,从司法实践看,在我国人均寿命为72周岁的情况下,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为75周岁,实际上已经对该条文的受益面作了很大的限制;而且从我国以往的刑事案例来看,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老年人因犯罪被判死刑的更是屈指可数,平均每年只有几起。在此情况下,即使将“审判的时候”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时间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过度放纵犯罪分子的状况。其二,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看,我们并非对所有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都不能适用死刑,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以判处其死刑。也即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推迟审判,使其在审判的时候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由此,将“审判的时候”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时间标准,并不会导致放纵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后果。其三,从审理期限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再延长一个月。正因为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作了严格限制,所以司法实践中通过推迟审判使老年人不被判处死刑的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其四,从立法精神看,《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对老年人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个别主义的立场。依笔者之见,即使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推迟审判使老年人不能适用死刑的情况,也不应该加以过度指责,因为这些情况的存在,不但不违背《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而且还可以实际起到慎用死刑的效果。


  

  其次,《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内容与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例基本相符。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5月24日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决议中,均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超过这一年龄便不得判处和执行死刑,并将之作为限制死刑的措施之一。[3]这就要求我国应在《刑法》中具体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亦即应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为审判时甚至执行时的年龄。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审判的时候”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时间标准,完全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对我国的要求。此外,在国外的刑法中也有一些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为审判时的年龄的立法例。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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