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这一理解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体系解释,一般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相协调,而且其本身也是协调的。因为刑法体现正义,要对相同的案件做相同的处理,绝对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做出不协调的解释,则必然会导致对不同的案件做相同的处理,或者对相同的案件做不同的处理,从而有损刑法的正义性。[1]而《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的规定与第3条关于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又均属于针对老年人的广义的从宽处罚规定。因此,理应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二者作出统一的理解。既然《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已明确规定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已满75周岁”是指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我们也就理应将第1条规定中的“已满75周岁”同样理解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体系解释的要求,我们还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有关缓刑制度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75周岁的人”分别理解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至于这里所指“审判的时候”之含义是否应该有不同的理解,笔者在下文将作专门讨论。
二、“审判的时候”时间节点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显然,本条规定是将“审判的时候”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时间标准。
笔者认为,将“审判的时候”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时间标准,是完全合理的。由于从犯罪到审判一般都会有较长的时间间隔,理论上有人认为,如果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为审判时而不是犯罪时,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出现推迟审判的情况,即将一些应当判处死刑且在犯罪时不满75周岁的行为人推迟到已满75周岁后审判,从而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极有可能会滋生腐败,进而造成过度放纵犯罪分子的严重后果。[2]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