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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从宽处罚规定司法适用分析

特殊群体从宽处罚规定司法适用分析


刘宪权;周舟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特殊群体从宽处罚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老年人从宽处罚规定中的“已满75周岁”的时间节点,应理解为“审判的时候”。老年人从宽处罚及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的时间节点,应理解为一审判决确定时已满75周岁。未成年人累犯排除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应理解为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既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也不能构成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
【关键词】75周岁;18周岁;怀孕妇女;审判的时候;累犯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创设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制度,而且还对《刑法》有关未成年人、怀孕妇女从宽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特殊群体从宽处罚的规定为视角,对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开展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及立法改进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时间节点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本条规定中的“已满75周岁”是指行为人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抑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笔者认为,将《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理解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较为妥当,即对于那些在犯罪的时候不满,但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也应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这一理解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应该看到,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有着不同于一般成年人的特征。在生理上,老年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的功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视力下降等;在心理上,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通常表现为内心空虚、情感单调、自我封闭等特点。概而言之,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越来越差,其对刑罚的承受能力、再犯能力以及人身危险性都呈严重下降的趋势。由此可见,与未成年人年龄越小越需要体恤的情况相反,老年人则是年龄越大越需要体恤。由于年龄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在考虑是否“已满75周岁”时,以“审判的时候”作为时间节点,显然要比以“犯罪的时候”对犯罪的老年人更为有利。据此,以“审判的时候”作为时间节点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体现了老年人年龄越大越需要体恤的特点。


  

  其次,这一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文字表述与《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文字表述基本相同,而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时间节点,那么,我们是否也应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时间节点理解为“犯罪的时候”?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必须要摒弃教条主义的观念,即适用法律者不能望文生义,用教条主义的观念死抠字眼来理解和贯彻刑法条文,而是应该注意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察和适用刑法条文,必要时还需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扩大解释,进而克服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应该看到,由于年龄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适用从宽处罚规定的考量因素,且年龄又具有不可逆转性,因而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这一考量因素上呈现出完全相反的方向,也即未成年人是年龄越小越需要从宽处罚,而老年人则是年龄越大越需要从宽处罚。因而,分别以“犯罪的时候”和“审判的时候”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时间节点,既符合刑法作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应当说,这种理解不仅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反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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