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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以上笔者就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及保障措施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论述,但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应当包括一套运作有效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这一套程序应当包括审前的证据展示程序、通知或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查明证人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程序、证人具结程序以及询问证人程序。有关上述程序我国学者已经做过许多深入研究,在此,笔者仅就审前证据展示程序进行简要分析和论述。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而言,审前证据展示程序的意义在于确定出庭证人名单。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着许多例外情况,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有关究竟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哪些证人可以不出庭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在审前加以解决。国外许多国家设有审前证据展示程序,通过该程序,控辫双方尤其是控方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辩护方展示,一方面可以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审判突袭,提高审判效率。如美国刑事诉讼规则要求在预审程序中,控诉方必须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它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做出解释和说明。[3](P8)


  

  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角度出发,在我国建立审前的证据展示程序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证据展示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主持证据展示的法官与庭审法官必须分离,以防止庭审法官在审前产生预断,影响公正审判。第二,负有证据展示义务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控诉方,但考虑到诉讼的平衡和防止审判突袭的需要,辩护方也应负有一定的展示义务。第三,关于证据展示的范围,控诉方负有全面展示义务,不仅包括即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而且应当包括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但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辩护方则应当将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包括准备出庭证人名单予以展示。第四,在证据展示程序中,控辩双方可以就己方和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人证言,法官可以决定证人在正式审判中不出庭。双方可以就本方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况向法官提出适用书面证言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法官在查明证人的情况后做出决定。证人可以主张拒绝作证特权,经法官审查核实后决定其是否有法定理由拒绝作证。对于对案件事实不起直接、主要证明作用的证人证言,法官有权力决定该证人在审判中不出庭。当然,证人是否出庭的问题不可能在审前证据展示程序中全部加以解决,对于一些在庭审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情况,比如证人死亡、患有精神病或其它重病而不能出庭等等,则只能由庭审法官在法庭上随时加以解决。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而丰富的,而且该制度本身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绝非诉讼法领域内一个孤立的环节,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因此,我国在建立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时,必须将其与整个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相协调,否则即使我们能够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套十分完美的制度,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及其实践效果也终将使我们的努力化为虚无。


【作者简介】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注释】Cross On Evidence,2nd Australian Edition,pp2.
王琳.谈证人录像询问作证.检察日报,2001-05-10.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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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5.
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Title 18,Crimes and CriminalProcedure,§3521.
一宗杀人案带出一个沉重的司法话题——法律怎样保护证人.羊城晚报,199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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