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廉正建设的需要。审判质量的提高,既有内部动因,也需要外部动因。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提高审判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外部压力,会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和严肃性。另外,没有监督的权力易导致腐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审判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3.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的需要。我国的检察机关,历史上曾以刑事检察为其根本任务。我国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检察机关也要为它服务。如果检察机关仍拘泥于刑事检察,在职能上有失偏颇。
从我国的立法进程看,对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和立法机关一直重视对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法律监督的固有之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审判活动良性、有序进行的外在必要条件。在实践中,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作用。从1991年到1999年9年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283,521件,立案审查109,388件,提出抗诉34,778件,法院再审审结16,490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13,566件。[5](P48)
四、国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对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制度并不是中国的独创,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都有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有学者把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分为四个模式进行研究[6]。它们分别是苏俄模式、法国模式、德日模式和英美模式。
(一)苏俄模式
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中,特别强调检察长或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按照1964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纲要》的规定,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出发,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可以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苏联解体后,新颁布的《俄罗斯仲裁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抗诉。在受原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如越南,也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力。
(二)法国模式
法国是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比较早的国家。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三编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以下案件,法院在处理前,应当通报检察院:(1)涉及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安排、成年人监护的设置与变更的案件;(2)先行终止追诉程序、集体核查负债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或其他制裁;涉及法人时,裁判清理或财产清算程序,裁判清算与裁判重整程序以及有关公司负责人金钱性责任的案件;(3)其他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意见的所有案件;(4)检察院认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其他案件,可以向法院进行了解[7]。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方式,《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起诉。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第423条规定:“除上述案件外,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它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此外,《法国民法典》从实体法角度,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参加权力。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参与其中[8]。
(三)德日模式
在德国和日本,虽然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宽,但其确定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禁治产等案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告。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33条、第63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婚姻无效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上诉的权力。对禁治产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对于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检察官可以作为当事人提出诉讼。检察官可以列席诉讼,提供事实和证据。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
(四)英美模式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长为公益事项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涉及皇室权益的民事案件、告发诉讼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以及缠讼案件,检察长有权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对涉及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有权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出席法庭。按照《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有起诉权:(1)民事案件涉及联邦利益时,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为联邦政府辩护;(2)在税收方面,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官员提起的有关征税或追缴超额税款的诉讼,以及税务官员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提起追缴税款及罚款的诉讼中,检察官可出庭为税务官员辩护。在后一种情况下,检察官还可以提起诉讼。(3)在因联邦政府征用土地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可以提起起诉,并出席法庭为联邦利益辩护。(4)在有关利用欺诈手段获取抚恤金、养老金的案件中,检察官代表联邦提起追索赔偿的诉讼。(5)在有关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可以代表政府提起诉讼。(6)检察官有权对所有因违反反托拉斯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7)在涉及“国民银行法”的纠纷,如与联邦利益有关或牵涉联邦官员,检察官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