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在我国,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检察、审判权力。它们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所设的检察机关,被设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这一设置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列宁认为,应该“使法律监督权从一般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注:司法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权专指审判权,广义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等。资本主义国家所讲的司法权一般是狭义的,我国所讲的司法权应是广义的,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列宁这里讲的司法权是在狭义上使用,但并非严格地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分类。所以,我国在对检察机关的设置上,并未完全按照列宁的思想,把它作为第四种权力分离出来。)之外的第四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因此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平等的机关,其主要职责便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应该说,我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和法理依据,最根本的就在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也不例外。
(二)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性质上是司法机关。它在设置上和法院平行,在地位上和法院平等,享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对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作了明确而又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重申《宪法》第129条的规定。别外,该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监督的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法规定的监督方式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对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也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可见,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比较全面地规定和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监督的方面来看,在立法上也从单一的刑事诉讼监督发展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全面监督,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
(三)检察监督的性质和特点
1.检察监督是一种国家权力。从我国的政体和国家机构的设置来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各项法律的实施,是检察机关的法律权力,不存在对其他部门的干涉问题。
2.检察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检察监督的对象也是国家权力,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利。只要是公权力的活动,就不能排斥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