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重新界定上诉审的审查范围。无论是第二审法院还是第三审法院,审查范围一般应以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为限。因为诉讼的直接功能和原初功能就在于解决社会冲突,而冲突解决的标志应当是诉讼双方对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存争议。如果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仅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或抗诉,诉讼对方也未就事实问题抗诉或上诉,就应认为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成为控辩双方都予以依赖的事实,双方就事实问题的争议已经解决。同样,当事人仅就事实问题向第二审法院上诉,可以认为法律争议问题已获解决。第二审法院一般不再审查。但是,如果因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而明显导致第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公的,如因事实认定有误而导致无罪判有罪,第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此外,对于原审法院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无论上诉理由中是否提及,第二审法院和第三审法院都应依职权予以审查。
5、上诉审的审判方式问题。我们赞成一些学者的主张,即第二审法院和第三审法院都必须实行开庭审理,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到庭,合议庭也必须在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就原判对事实的认定和有关证据材料、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第三审法院的审判,至少应当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检察人员同时到庭参与。因为不开庭审理本身就是导致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采用三审终审制以后,仍然不彻底改变这种现状,三审终审制也将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案件,上诉理由可否限制、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方式的问题同样应当按照上述第2、3、4、5点相应内容加以解决。
【作者简介】
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邓云,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85.
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法学,1999(12).
分别参见苏方遒等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325条、第354条、第356条.
参见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259.
参见宋英辉译.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
405条、第
408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78.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42.
吴磊主编.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出版社,1989.408.407.
陈光中主编.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256.
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35.
〔日〕铃木茂嗣.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成文堂,1989.13.转引自宁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