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思想的时代化生产
——在“法政思想文丛”主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田飞龙
【关键词】法政思想
【全文】
我还不是“法政思想文丛”的作者,但对于法律出版社和高全喜教授共同主持的这一别开生面的丛书一直都比较喜欢,也在跟踪阅读,觉得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比较大。同时,“法政思想文丛”的总体思路与我个人钟情的“政治宪法学”的研究也有着密切的关联。非常高兴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来学习、交流乃至于规划这一“法政思想的时代化生产”。我觉得这套文丛已经逐步显示出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和思想性关怀,不仅仅是在“生产思想”,更关键的是进行思想的“时代化”生产。任何具体的法政思想都有其特定的时代属性与问题关怀,中国法政学人的思想生产也不可能例外。
首先谈谈法政思想生产中政治学与法学的合作性问题。既然是“法政思想”,本次研讨也理所当然地区分为政治学和法学两大板块,但没有“政治学与法学”这样的互动板块。从我个人平时对政治学与法学作品的阅读经历以及今天政治学板块的讨论情况来看,政治学与法学对彼此之知识生产与方法论的关注存在某种不对称性。按照任剑涛教授的看法,政治学和法学构成了中国宪政转轨时期的显学,法政学人似乎需要某种知识生产上的合作,但在我看来,政治学更多的还是囿于自身的知识框架和方法来应对中国之宪政转轨,对法学知识与理论缺乏某种自觉、稳定、一贯的关注和吸纳,而最近几年有一批公法学者(高全喜、陈端洪等)却在迅速地向政治学寻求知识、理论与方法的援助,以便形成关于中国宪法的更强有力的解释框架和引导框架。政治学与法学的合作呈现的是部分公法学者的“政治学自觉”,但政治学者却尚未具有充分的自觉意识来回应法政思想生产中的“法学”之维。因此,我觉得“法政思想文丛”的既有成果尚未构成较为成熟的“法政思想”格局,只是初步展现了政治学者和法律学者共同面对中国宪政转轨问题时的某些趋同的问题意识与理论试探。这也证明,“法政思想文丛”的后续生产更加关键,即必须以法政学人为主体探索一种政治学与法学的交融性知识生产品格,克制政治学与法学在法政思想生产中的不对称性,推动形成中国的“法政思想流派”。
其次,“法政思想”这一概念中包含的“法治优先论”问题。我们的丛书标榜为“法政思想”,今天的主题研讨会也赫然标明是“构建中国的法律与政治理论”,而任剑涛教授更是撰写过长文申明“宪政转轨中法政学人的使命”。为何叫“法政”而不是“政法”呢?其实“政法”似乎在中国更具有正统意义和历史承载。刚才高全喜教授说这样的排序选择主要是为了与历史含义已经特定化了的“政法”相区分。我觉得这里面不仅仅是历史用语的问题,更关键是规范含义的问题。“法政”的排序表明了当代法政学者的一种规范主义情结,即法律优先于政治,法治优先于民主,所谓的“法治优先论”。中国改革以来的法治主义追求始于1982宪法的奠基和各部门法借助改革需求的“自治化”运动。法治主义诉求在2001年围绕“齐玉苓案”的宪法学讨论中达到高潮,“宪法的司法化”呼声高涨,但2003年的“李慧娟案”重申了“人大至上”的强势话语,2008年对“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的明确废除更是阻却了“宪法司法化”的法治主义路径。这时的中国宪法学者才猛然间发现,法学规范主义的思考与行动具有极大的局限性,“没有政治”的宪法学是难以落地生根的。更关键的是,直接以简单化的规范宪法图纸来进行政治性施工,可能造成双重断裂:一是继续循着由20世纪革命开启的激进主义道路而与自身文明传统“割袍断义”,在流沙上建筑宪法大厦;二是脱离中国改革与政治发展的体制结构和实际进程,在“中国”之外建设“宪政中国”。当然,政治学者对于法律学者的这样一种“理想”作业的局限性会看得比较清楚。部分法律学者也有着清醒的反思,比如本文丛中陈端洪的《宪治与主权》以及翟小波的《人民的宪法》就看到了法学规范主义的局限,而从主权建构和人民意志表达的“政治”性视角来矫正法学视角的偏颇。在中国始自1840年的现代国家构建尚未完成、政治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的转型阶段,过分张扬精英主义导向的“法治优先论”,可能会对政治民主过程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法治优先论”在转型阶段最好局限于普通法治层面,而宪法领域尚需要以民主为核心价值展开制度与程序建设,夯实宪政转型的政治社会基础。这可能恰恰表明了“法政思想文丛”知识生产的时代化特征,这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重要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