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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

  

  四、结语


  

  回顾“钓鱼执法”事件,感觉真像一场精心导演的戏剧:除了执法人员、职业举报人和“错钓案”受害人之外,政府官员、法官、法学专家、媒体记者和评论人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无以计数的网民更让演员阵容无比强大。在这场戏剧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各种复杂社会矛盾获得了深刻而集中的展示。事件中的挫折、谎言、背叛、黑幕、威胁、悬念、喝彩、象征性的暴力、煽情的自残、似是而非的阴谋、权力与舆论的交锋、突如其来的逆转以及事件结局之后无奈的省略号和惊惊的感叹号,都是创作一个华丽剧本所常用的戏剧性元素。


  

  但这究竟是个喜剧还是悲剧呢?现在做出判断为时尚早。必须看到,“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危机至今尚未造成惨重的社会损失,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阻止危机转化为灾难。“钓鱼执法”事件确实损害了政府执法的公信力,但同时它也强化了政府重视和改善执法形象的忧患意识。政府决策者会在这次事件中深切感受到,对于某些社会麻烦和社会风险而言,再完善的制度建设也无法构建起绝对安全的防火墙,执法公信力是政府应对麻烦和防范风险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当其积累雄厚的时候,不仅可以通过掌握话语权来实现舆论防御,还能增进执法手段的灵活性,并让执法机关在应对意外事件时能够从容不迫。而如果我们发现某个执法机关过分小心谨慎、过分注重自己的形象、不敢承认错误、甚至不敢纠正错误的时候,就基本可以判断该执法机关对其执法公信力已经严重不自信了。


  

  此外,政府决策者还会明白一个重要的道理:保全政府的“面子”通常无助于真正改善政府的执法形象,对“面子”过分敏感可能会让政府“很没面子”。政府决策失误不是什么丢人现眼的事情,除非是犯下低级错误(譬如包庇“毒奶粉”或“打错门”)。当代中国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早已不再依赖民众对政府决策永远正确的迷信,当代中国民众的政治成熟也早已达到了能够宽容政府决策失误的程度(尤其是那些不能以合理成本避免的失误),真正让民众难以容忍的是政府掩盖错误和延续错误的愚蠢行为。根据我的感觉,在“钓鱼执法”事件中,执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并不低于媒体记者和评论人,甚至不低于那些法学专家。倘在事发之初执法机关就能坦率承认错误,同时就错误的背景和根源与社会各界展开细致的、有深度的、心平气和的对话和交流,结局何至于此?


  

  “钓鱼执法”事件还留给我们一个重要警示:当代中国的职业精英在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时候,无论在知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几乎所有在这一事件中扮演角色的职业群体(尤其是法学专家、政府官员、法官以及媒体记者和评论人)在事后看来都犯有技术性的错误。专家发表意见尤其要慎重,因为他们代表专业知识的权威。而媒体在邀请专家时也须格外谨慎,在当今学术界存在严重逆向选择的状况下,名气和头衔并不代表一个专家的水平。


  

  此外,我们已经知道,“钓鱼执法”带来的执法弊病无须通过全面禁止“钓鱼执法”来解决。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发现某个社会弊病之后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要因噎废食,应努力探索能以最低成本解决问题的方案。社会就像个有机体,不论哪里出了毛病,先不必考虑大动干戈,因为有时一个微创手术就解决了。


  

  无论如何,“钓鱼执法”事件发生在交通执法领域还是值得庆幸的。与放纵其他领域的违法者相比,放纵黑车司机的结果要好得多。几乎所有人都承认,黑车司机对于缓解城市出租车运力不足功不可没。人们对执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或与对黑车司机的“友好态度”不无关系。在我看来,在许多小规模的城市(比如我生活的威海市),即使存在出租车管制,也不见得一定要打击黑车,市场淘汰机制会把无经营标识的黑车驱赶到出租车很少光临的地方(例如城乡结合部)。倘若黑车在不与出租车争夺生意的情况下还能填补市场空白,则政府只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够了。


  

  当然,上海市的黑车泛滥却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即使如此,除了打击黑车,政府还可以寻求其他的途径。撇开“长效机制”、“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之类的空话不谈,政府可以通过减少出租车公司的利润并降低运价来压缩黑车运营的利润空间,还可以通过放松对出租车市场的准人限制和数量管制来缩小黑车的活动范围,或者干脆用“招安”黑车司机的方式来“漂白”黑车。即使—由于道路承载量的约束、出租车公司的反弹以及被进一步刺激的市场需求—这些措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也至少可以缓解问题的严重性。倘若,前文讨论的打击黑车的“硬性”法律对策因舆论压力而根本无法采用,那么,面对“后钓鱼时代”的三大风险(黑车市场失控、出租车司机罢工以及滋生暴力和“黑帮”),政府就只能下决心对不合理的出租车市场管制重新洗牌。果真如此,“钓鱼执法”就无愧为2009年度一个建设性的法治事件了。“福兮祸兮”还没有定论,明天的结局取决于今天的行动。


【作者简介】
桑本谦,单位为山东大学。
【参考文献】[1]在许多媒体评选的“2009年十大法治事件”中,“钓鱼执法”均榜上有名。关于事件过程,可参见新浪网“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新闻专题,载http: //news. sina. com. cn/z/shdiaoyuzhifa/,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2月9日。
[2]上海市发生的“错钓”案件不止这两起,但因其他案件没有引起太多的社会关注,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3]“黑车”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车辆”,又称“黑出租”,下文使用“黑车”一词省略引号。
[4]参见张建松、宋韵芸:“越打越多,不打更多,上海‘黑车’有多黑?”,载http://news. xinhuanet. com/focus/2009 -11/17/content 11/17/conten,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1月17日。
[5]“钩子”和“钩头”是上海话的俗称,“钓鱼执法”又被称作“倒钩”。
[6]参见张建松、宋韵芸,见前注[4]。
[7]参见孙翔等:“暗查黑车  女协管员被刺身亡”,载《东方早报》2008年3月9日,第A06版。
[8]参见柴会群:“上海‘倒钩’执法,立法司法难辞其咎”,载《南方周末》2009年10月29日,第D19版。
[9]参见傅蔚冈:“‘钓鱼式执法’置社会道德于何地”,载《东方早报》2009年9月15日,第A22版。
[10]闵行区建交委负责人曾称,私家车主若与乘客有议价行为即可认定为从事“非法运营”。参见柴会群,见前注[8]。
[11] 参见柴会群,见前注[8]。
[12]该《意见》规定:“经庭审质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驾驶车辆招揽乘客,且已与乘客谈妥车费,乘客也实际乘坐在车上,因被查获未及收取车费,被告据此认定行为人已实施了非法从事出租车营运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的,可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
[13]参见柴会群,见前注[8]。
[1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和审判》,彭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4-5。
[15]参见沈颖:“‘钓鱼执法’合法性遭质疑—公权捞钱太易”,载《南方周末》2009年9月24日,第A05版;吴晓杰、朱海涛:“‘钓鱼执法’事件具有重要‘标本’意义”,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28日,第1版;吴丹红等:“‘钓鱼式执法’:诘问和反思”,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8日,第5版;宁宏:“‘钓鱼执法’畸形的公权力行使”,载《民主与法制》2009年11月2日,第D01版。
[16]关于“陷阱取证”的中文资料,可参见J. 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82;简洁的经济分析,可参见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 pp. 235-236;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可参见Michael A. De Feo, “Entrapment as a Defense t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ts History, Theory and Application,”1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1967,pp. 243-276;
[17]参见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36 - 50; RichardA. Posner,见前注[16] ,p. 549。
[18]相关文献很多,可参阅比较典型的两篇:Louis Kaplow, “The Value of Accuracy in Adjudication: AnEconomic Analysis,”23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4,pp. 307-401;Richard A. Posner,“An Economic Ap-proach to Procedur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2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73,pp. 335-358.
[19]2009年9月10日,闵行区“错钓案”受害人张晖以“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为题在爱卡网和天涯社区等网络论坛发帖,以诉苦的方式讲述了其于9月8日“好心载客”(搭载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却在闵行区遭遇“钓鱼执法”的不幸经历(但并未提及他与搭载人议价的情节)。经青年作家韩寒在其新浪博客转载和评论后,该贴引发了网民热议,回帖普遍认为执法机关是为捞取钱财而诬陷好人。
[20]率先报道“9·6事件”的《东方早报》就是如此,参见顾文剑、杨静:“白领好心载客被‘倒钩’执法部门称‘谈钱就是黑车”’,载《东方早报》2009年9月15日,第A02-03版。
[21]参见东方卫视:“司机疑遭钓鱼执法,自断手指示清白”,《看东方》2009年10月16日。
[22]参见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1。
[23]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提供的数据,《人民日报》(10月19日)刊发的一篇严厉指责“钓鱼执法”的人民时评“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就在一周之内被网络转载122次。
[24]下列文章都是在一定程度上为“钓鱼执法”做辩解:邹荣:“‘暗箭’取证的合法性研究”,《东方法学》2009年第6期;武重阳:“‘钓鱼执法’合理性之考量”,《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2期;李志鹏、常明明:“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界分”,《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田冰:“论行政执法中陷阱证据的可采性认定及规制”,《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25]将决策立足于原则是一种规避信息费用的简化决策模式。参见(美)詹姆斯·马奇:《决策是如何产生的》,王元歌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页18-19。
[26]传播学家惯用“沉默的螺旋”来描述不同意见逐渐消声的过程:多数意见者更容易大声疾呼,少数意见者却趋向于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就造成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声音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
[27]  2009年9月16日,上海新闻综合台《新闻夜线》节目播出了对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的采访,该负责人否认执法失误。
[28]  “10·14事件”发生后,上海市政府迫于舆论压力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事件进行全面核查。10月20日,浦东新区政府向外界透露核查结果,否认“钓鱼执法”。
[29] 2009年10月20日,央视《经济半小时》和《新闻1+1》分别播出了“上海‘钓鱼执法’调查”和“‘黑车’:关我们什么事?”两期节目,与浦东新区公布的核查结果针锋相对。
[30]参见顾文剑、杨静,见前注[20];另参见顾文剑等:“执法队称有‘白领开黑车’证据”,载《东方早报》2009年9月17日,第A10版。
[31]参见顾佳赟、刘耿:“上海‘钓鱼’”,《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44期。
[32]“错钓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郝劲松就发函至上海市公安局,举报“钓鱼执法”涉嫌“有组织黑恶势力犯罪”。参见左志英:“郝劲松举报钓鱼执法‘犯罪团伙”’,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29日,第A32版。
[33]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两个坚决”。参见东方卫视:“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环球新闻站》2009年10月26日。
[34]据测算,上海市2006年5月的那次出租车运价上调,就让出租车公司的行业利润率从48.6%上升至50.5%,而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却没有明显增加。参见陈明艺:“进人限制、价格管制与黑车泛滥—来自北京、上海出租车市场的经验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1期。
[35]参见唐葵阳:“执法清剿猖狂黑车,黑车帮派已具黑社会势力”,载http://www. nen. com. cn/77994956827918336/20060331/188402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2月9日。
[36]参见周健:“闵行‘黑公交’惊现‘黑社会’势力”,载http://www. shbiz. com. cn/cms. php? prog=show& tid =17965&csort = 1,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2月9日。
[37]例如,湖南省就以上海市出现“钓鱼执法”事件为前车之鉴,立法严禁钓鱼执法。参见胡颖异:“湖南严禁‘钓鱼执法”’,载《潇湘晨报》2009年11月24日,第A03版。
[38]2009年11月中旬,市委书记俞正声在接受媒体专访而首度回应“钓鱼执法”事件时,曾指出事件的根源在于“有奖举报制度不加限制地使用”。这个说法试图将人们的注意力从“钓鱼执法”转向“有奖举报”,同时含蓄地表明了,在“有奖举报”制度出台之前“钓鱼执法”是基本健康的。然而,这个说法一亮相,就立即遭到了媒体和专家的质疑。
[39]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40]参见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第4条。
[41]参见相关报道:“俞正声首度公开回应‘钓鱼事件”’,载《武汉晚报》2009年11月18日,第36版;另参见刘薇:“俞正声:钓鱼执法祸起有奖举报—问责具体的执法人员不合适”,载《京华时报》2010年3月8日,第14版。
[42]一般认为,贝克尔和斯蒂格勒的《法律执行、渎职以及对执行者的补偿》(1974)是最早提出私人执法的开拓性文献。Becker, Gary S. and George J. Stigler, “Law Enforcement, Malfeasance and Compensation ofInforcement”,3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1974,pp.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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