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益冲突的角度看,大众舆论出现“一边倒”的局面其实很反常,因为并非每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都能从声讨“钓鱼执法”中获得好处。私家车主和“打车族”普遍抗议“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前者担心“钓鱼”会“钓”到自己头上(尽管这种担心被夸大了);后者担心黑车数量减少会让他们出行更不方便。但为数更多的“公交车群体”却可以因“钓鱼执法”而受益,为什么网络上没有他们的声音?除了“打车族”和“公交车群体”有大量交集之外,更重要的原因也许是那些只乘公交不打车的人们多数经济拮据,因此少有机会接触网络。出租车司机的声音也不大容易出现在网络上,每天工作12小时已精疲力竭,哪有余暇发表网络言论。这一事实似乎表明,网络本身的选择性也是少数意见消声的原因之一。倘若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谴责“钓鱼执法”的舆论也许没那么强大。但这仅仅是个推测,真实的状况并不与之完全相符。据我所知,即使那些因“钓鱼执法”而潜在受益的人们也对“钓鱼执法”颇有怨言,但这个现象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们的正义感或情绪化。
舆论的“一边倒”不单纯是网民和媒体的问题,薄弱的执法公信力一早已隐含了这种风险。如果执法机关的大众口碑一直不错,偶尔出现的执法失误就很容易获得谅解;但当政府执法出现信任危机的时候,即使那些无法以合理成本避免的失误也可能被媒体拿来大做文章,甚至会激发网民汹涌如潮的谴责和唾骂。2006年之后,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借助政府“60号令”和“有奖举报”而大大提高了执法力度,但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却显然着力不多。对“钩子”引诱合法车主的行为,不仅未加防范,反而袒护和纵容。其结果就是,查处黑车的数量显著增长,执法公信力却日渐薄弱。事发之前,许多“错钓案”受害人投诉无门的事实早已广为人知。不仅如此,近年来政府执法在许多领域都暴露出严重问题,暴力执法、强制拆迁、刑讯逼供、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利等执法事故层出不穷,在损害政府执法形象的同时,也在公众心理上留下了一道道难以愈合的伤口。“钓鱼执法”事件给公众提供了一个发泄怨气的出口,这些怨气可能不完全来自于“钓鱼执法”。“罚款经济链”被曝光之后,“钓鱼执法”更是触犯了众怒,所有人都会在想:那超过8亿的巨额罚款都到哪里去了?
事后看来,舆论的“一边倒”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在多数意见的压迫之下,少数意见就逐渐沦为“沉默的螺旋”。[26]上海有关方面的话语权受到无形的压制,其决策空间也被大大压缩。就影响政府决策而言,如果舆论是正确的,“意见气候”就是建设性的;如果舆论错了,“意见气候”就是破坏性的。所以,当舆论制造者的知识和技能尚未达到应有水准的时候,“舆论监督”充其量是个中性的概念。
(三)相关部门的失误
事发之初,上海有关方面虽已感受到媒体舆论的压力,却依然宣称其执法方式有理有据并否认执法失误。[27]尽管事后被证明是一个严重的失误,但考虑到当时的处境,有关方面采取这种强硬姿态并不令人费解。媒体对“钓鱼执法”的抨击越是上纲上线,承认“钓鱼执法”的压力和责任也就越大。一旦将“钓鱼执法”与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联系起来,那么承认“钓鱼执法”就无异于政治自杀。避免引火烧身的最佳策略就是矢口否认,否则,后退一步可能全线崩盘。因为按照舆论的逻辑,只要承认执法失误,就不仅意味着“钓鱼执法”确实存在,而且意味着“钓鱼执法”确实不合理。让政府决策者忧心的问题是:一旦“钓鱼执法”遭禁,黑车市场可能完全失控的局面该如何应对?过去几年那接近8万次的行政处罚又当怎样处理?面对巨大的政治压力和严峻的社会现实,上海有关方面坚持强硬路线其实只是“按理出牌”。即使清楚利用公权力打压“错钓案”受害人并不合理,但为了保全上海市政府的执法形象,为了避免各种难以预料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以及为了拯救一种有效率的执法方式,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然而,上海有关方面却显然低估了媒体舆论的力量—随着媒体报道的逐步深入,“错钓案”的主要情节以及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许多秘密已被逐渐澄清,此时抛出一个否认“钓鱼执法”的核查结果就难免有耍赖之嫌。[28]更严重的失误却发生在核查结果遭遇央视唱出的对台戏之后。[29]在强势媒体的压力之下,上海方面坚持一月之久的“强硬路线”彻底逆转,仅一天之后就决定对“10·14事件”重做调查,继而采取了步步退让的政策(道歉、退车、撤销行政处罚、承诺赔偿、败诉、追究责任乃至最终叫停“钓鱼执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钓鱼执法”全面遭禁,“后钓鱼时代”更为严峻的执法危机却接踵而来。
上海有关方面之所以在“钓鱼执法”事件中一直处于被动局面,是因为自始至终没有掌握话语权。有关部门负责人几次面对媒体记者的发言都相当失败,他们利用上海市政府规章(第60号令)来为“错钓案”打掩护,[30]却轻率地放弃了争夺法律依据和法理制高点这两块重要阵地,结果不仅没有筑起“钓鱼执法”的防御工事,反而扩大了媒体舆论的打击范围,致使“钓鱼执法”连同政府规章一并暴露在媒体火力之下。
上海有关方面的宣传策略也明显失误:因受控于-种非此即彼的逻辑—要么强硬,要么退让—而忽略了在两者之间寻求妥协的可能。“钓鱼执法”本不是铁板一块,它可以被分割为两种不同的类型,放弃“B型钓鱼执法”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却不该把“A型钓鱼执法”也拉来陪葬。倘在事发初期,上海有关方面就组织舆论把两种类型的“钓鱼执法”划清界限,并引导公众和媒体将所有怨恨向“B型钓鱼执法”发泄,结局也许会全面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