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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

  

  减损社会信任的指责也与“A型钓鱼执法”不相干。只要“好心载客”不涉及议价和交易,“A型钓鱼执法”对“好心载客”就毫无妨碍。当然,即使是“A型钓鱼执法”,也不排除“错钓”的可能。但什么样的执法方式能够保证百分之百的精确度呢?为了避免高昂的程序执行成本,一个恰当的法律程序并不保证法律决策的零误差。更何况,制度设计可以为“错钓案”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如果受害人能够获得完美赔偿(即赔偿之后的状况与没有遭受损失的状况是一样的),那么“好心载客”的数量就不会减少。


  

  (二)“一边倒”的媒体舆论


  

  事发之后,媒体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十分耐人寻味。舆论制造者的知识欠缺和不求甚解无疑是许多原因之一。无论是媒体记者、评论人还是网民,都把“钓鱼执法”看得太简单了,这一高度技术性的问题竟被降格为常识性问题来轻率对待。不负责任的专家意见不仅没有提供正确的专业指导,反而强化了舆论制造者的智识自信—在后者看来,专家的权威意见与他们的直觉判断基本吻合。这种“英雄之所见略同”的满足感很容易引发一种群体性错觉,似乎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专家发言。如果专家不再引领智识,就会毫不费力地在关键时刻扮演失败的角色。尽管媒体记者和评论人并未忽略挖掘“钓鱼执法”的背景因素,但其注意力却几乎全部集中在“罚款经济链”—不仅很少顾及执法机关所面临的严峻处境,更从未慎重考虑“钓鱼执法”一旦遭禁将会导致什么后果。媒体报道的深度自然要受能力和预算的约束,但朝哪个地方去挖掘素材就是可选择的了。


  

  此外,一个不能忽略的微小因素是,当事人张晖在发帖讲述自己遭遇时,并未提及他与“搭载人”发生议价行为的事实。[19]这个情节并非无关紧要,它不仅事关张晖的“雷锋”形象是否货真价实,而且直接影响到网民对执法行为的评价。网民的最初愤怒起因于在他们看来执法机关和“钩子”联手“栽赃”了一个“活雷锋”,但倘若他们得知张晖与搭载人发生了议价行为,则不仅“活雷锋”的形象大打折扣,“栽赃”也不沾边了;如此,网民的愤怒情绪至少在事发初期就不会那么强烈。而媒体最初报道事件的动机之一正是网民的愤怒情绪(这是新闻价值所在),媒体最初报道的素材也几乎完全来自于这篇帖子。[20]尽管,在事件升温升级之后,此情节已无足轻重,但在当时,它对于舆论的“一边倒”却是至关重要。倘若当初张晖的帖子没有遗漏这个情节,则事件的演变可能是另一番情形。这是“蝴蝶效应”的一个生动事例。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节是“10·14事件”中受害人孙中界的“断指”行为。[21]对此,孙中界向媒体的解释是,因遭执法机关诬陷,且辩解无效、投诉无门,致愤怒情绪不可遏止,遂以“断指”证其“清白”。其实大家都清楚,“断指”并无“证清白”之功效;但“断指”却是个极好的新闻卖点,媒体对“断指”行为的极力渲染使得“10·14事件”在许多“错钓案”中脱颖而出。公众对“错钓案”受害人的同情以及对执法机关的怨气,均被“断指”行为大大强化,甚至有人将“断指示清白”与“开胸验肺”相提并论,心理学上的“有效启示”在这里发挥了显著的作用。[22]尽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断指”与执法机关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在当时的舆论氛围中,网民却普遍认为执法机关应为“断指”负责,受害人要求赔偿也是理所当然(孙中界也确实这么做了)。这一事实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激情一旦燃烧起来,理性会变得多么脆弱,在我印象中,似乎没有人批评“断指”是鲁莽之举。


  

  在这个网络时代,任何思考和言论都可以迅捷方便地转化为文字形式,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不同个体和不同群体之间相互传递。传统媒体的全部文字、声音和影像可在瞬间转载到网络上,[23]网络成为真正的“多媒体”,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及大众传播之特点于一身。在虚虚实实的网络空间里,每个人的思想都更容易影响他人,也更容易被他人影响,思想自由与精神控制之间的界限因此变得模糊不清。当所有言论“一边倒”的时候,冷静思考就变得多余,言论竞赛的标准不再是论证性的,而成为修辞性的了。对于直觉和情绪而言,修辞正是最好的表达技术。在关于“钓鱼执法”无以计数的网络回帖中,出色的修辞比比皆是,严谨的论证却乏善可陈。


  

  “钓鱼执法”事件中并非没有另类的声音。撇开执法人员不谈,非但大批出租车司机对“钓鱼执法”一直叫好(也有许多出租车司机对“钓鱼执法”颇有微词,但理由与众不同,他们认为“钓鱼执法”不能根治黑车泛滥,如果政府真想解决问题,就应采用吊销黑车司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更严厉的制裁取代罚款),很多参与处理“钓鱼执法”善后事务的律师也对执法机关表示同情和理解,尽管他们十分清楚“钓鱼执法”的种种弊病。此外,不少法学专家的讨论已经深入到事件发生的背景因素,他们对黑车泛滥的状况有清醒的认识,对“钓鱼执法”也做了类型区分,并把指鹿为马的执法弊病与“钓鱼执法”(A型)本身的合理性隔离开来,进而得出“钓鱼执法”可以有限适用的结论。[24]但这些关于“钓鱼执法”的不同意见却被浩浩荡荡的主流意见淹没了。


  

  思考和表达的成本也许是个关键的因素。谴责“钓鱼执法”,不必借助复杂的理论资源和分析技术,也无需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度挖掘;但要为“钓鱼执法”作辩解,却需要冷静的思考、扎实的论证和细致的分析。将意见立足于事实和数据,而非立足于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必然会导致思考和表达成本的大幅攀升。[25]而懒惰的天性却促使人们极力规避这些成本。教条主义之所以能够支配大众思维甚至能够主宰法学研究,其原因就在于此;为“钓鱼执法”做辩解的少数意见之所以处于先天的劣势,原因也在于此。事发之初,指责“钓鱼执法”的言论就迅速铺天盖地,而辩解性的专家意见直到2009年11月份之后才陆续低调登台,那时,围绕“钓鱼执法”的权力和舆论之角逐已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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