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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当然,法治也并非是社会管理的唯一模式。法治并非十全十美,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与其他的管理方式相比,法治是透明度最高、社会成本最低,最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法治也是解决执政正当性的一个有力论证。只有通过法治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和谐,才能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结论


  

  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将法律当作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将社会矛盾的解决和民众正当利益的保护都纳入法治轨道。


  

  2010年12月19日,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手段上,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起来,努力做到对各类矛盾早发现、早化解。”“要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力,搞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更加注重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创新、机制的整合、要素的集成、方法的改进,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法制化。”这已经充分表明党和国家试图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导向。


  

  在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推进社会管理模式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完成革命性的转型,最终形成以民生为导向、以法治为框架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对执政党、对民生、对社会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首先,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必须以民生为基本价值,以实现民生法治为目的;其次,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不仅要关注社会矛盾的化解,还要关注社会建设和一般社会管理本身;最后,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不仅要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更要建构保证良法能够善治的机制。


  

  总之,正如温家宝总理曾指出的那样:“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3]这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美好愿景。


【作者简介】
付子堂,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参见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1}李强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正当性’问题[J].法学论坛,2010,(3).
{2}[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7 -20.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4}[俄]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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