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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第二,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社会依法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的有机统一。首先,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在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法律既是主体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最好的调节器,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标准。法治的精髓除了以保障私权为宗旨之外,还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其实,中国古人对此也早有洞察,所谓“治吏不治民”[1];“法之不行,自上犯之”[2]。作为各行政主体而言,应该而且必须以法律作为行事的准则,这既是法治的内在需求,也是建设文明政治主体的基本依据。其次,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民众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而非社会管理的对象。社会的本义乃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人既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是客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追求作为公民的幸福感是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应有之义。传统的观念将普通民众视为管理的对象,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都以“牧人”自居,他们把民比喻为“羊”,把社会管理比喻为“牧羊”。而在现代民主的管理观念和法治理念中,公共管理更多地体现在为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机制彰显差异化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性与利益共享性,有效地凝聚社会主体对公共治理的热情,使不同社会群体能够相互融入,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


  

  第三,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正在由政权建设转向社会建设,并着力于建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民生法治,这就要求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以适应民生法治的需求,即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要逐步转向建构以民生为理念、以法治为依托的新模式。同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不仅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只有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也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美国政治家杰弗逊也曾说过,有的政府把公众看作婴儿,连交给奶妈都不放心,而有的政府则把公众看作成人,倾听他们说的每一句话,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方式。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就在于能够发挥差异化社会主体的主体性地位,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通过法律保障民众的权利,实现社会管理的长效化。


  

  第四,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在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要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使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相统一。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是动态掌握社会民生的基本方式,也是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同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会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更不会通过压制甚至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表面上的局部稳定,压着“火苗”酿成“火山”。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将最大限度地彰显“善治”要求,凸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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