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无疑是一种较高形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在这种范式下,无论是法治,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是一种行为,都是一个过程。在“主体—行为—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不同的主体,通过行为又使关系发生流动、变化。这种流动、变化的社会关系就构成了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法治必须面对的实践。其二,法治型社会管理主要关注的是行动中的法,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面上的法”。相关主体的行为,尤其是司法机关裁判的行为,才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真实表达。其三,法治型社会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特别是法治的社会效果,既要有程序正义,也要有实质正义—即形成了和谐而圆融的社会秩序。如果能够通过法治的运行产生积极的效果,那就意味着社会管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以上3个特征说明,法治秩序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够在法治框架下各司其职、各行其是。虽然法治并非社会管理的唯一模式,但经过历史的选择,结合世界各国的实践,通过法治的社会管理,能确保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促进良善、和谐的社会管理状态的实现。
三、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五大要素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把社会生活的一切层面都纳入到依法规范的轨道上来,用法律意志的客观性、确定性,取代权力意志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社会管理的最佳途径,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之所以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最优模式,主要在于,这种模式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第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通过法治对权力进行界定、规范、约束和控制,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权力本身的保障。将权力纳入法治,这既是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又是现代政治生态文明的基本特质。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能够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达到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也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法治把政府的基本职能确立下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在终极目标上,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政府与公民”、差异化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方向。因此,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实质,就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这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