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我国许多制度变革的关键词。法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用法治来弘扬“善治”,实现社会管理模式变革,是全球的趋势。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问题之一。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管理模式有所差异。马克斯·韦伯根据统治的正当性的不同基础,划分了秩序的类型、统治的类型以及一定意义上的法律的类型。{1}他按照正当性依据,将支配或统治类型划分为三种:魅力型或称卡里斯玛型统治(Charismat-ic)、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魅力型或卡里斯玛型统治的正当性来源,是神所赐予的某些领袖人物(救世主、先知或英雄)的非凡品质和个人魅力,是对日常性事物的归依、对卡里斯玛(Charisma)的信仰;传统型统治的正当性根据,则奠基在传统的神圣性或奠定于一种信念的基础上,即对于一直存在着的政治秩序神圣性的坚信不移;而法理型统治的正当性根据,就是法律或一个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于按照一定程序产生出来的制定法(enacted law)的信念,其最终根据则是理性。{2}在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秩序至上且偏爱权力的统治型模式,社会管理依附于统治者的权力,被统治者的利益保障付之阙如。在近代工业社会,主要表现为追求效率且偏爱工具理性的管理型模式,效率和公平是很难兼顾的。在现代社会,社会管理的最佳状态应当是构建法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所谓“善治”,就是多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是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援助组织的研究认为,实现“善治”将最终有助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同社会制度和管理模式,都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善治”。阶级社会中的善治主要是统治者的善治,依靠“明君圣主”。但在现代社会中,“善治”以法治为根基。而法治型“善治”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兼容了社会主义理念和法治理念,意味着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这既是现代社会管理的目标,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动力。
法治型“善治”作为社会管理的理想状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合作管理。如何经由“法治”达致“善治”?一方面,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明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赋权”即是一种权力形式的保障,也是一种权力限制。最终强调的是通过国家权力设立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义务,以塑造一种社会共同体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实现国家、社会、政府、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与社会管理的和谐有序。因此,“善治”既依赖法治,又是法治自身的需求;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既要服从法治的基本要义,又要符合中国具体的社会情境。如何具体落实,则体现在法治的过程中和参与法治的每个主体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