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小史及其现代启示
田飞龙
【关键词】议会
【全文】
现代宪法意义上的“三权”不仅是康德意义上的形式逻辑要素,更是历史发展的具体结晶。权力类型的确立,首要在于主体的确立。作为立法权的基本主体,我们需要追溯近代议会的形成过程,这需要我们将目光转向议会的母国--英国。
议会的产生与发展是封建王权与封建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在中世纪,对政治秩序的想象,除了“教权-王权”的政治神学维度之外,主要受到亚里士多德政体学说以及古典共和主义的混合均衡政体思想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根据统治者的人数将正态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制、寡头制和暴民制。雅典政体迭经变换,亚里士多德本身尽管青睐贵族政体,但对于纯粹政体之适应性也产生了怀疑,萌生了“混合政体”的思想,即三种政体要素以适当比例共存于同一政体之内,优势互补,形成最佳治理状态。“混合政体”思想经由罗马时期的西塞罗等人以及罗马共和国本身的实践,成为当时的政治思想风尚。罗马政体中的执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就具有“混合政体”的显明特征。进入中世纪,在封建王权的统治之下,罗马政体中明确的机构化特征被打破,但“混合政体”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人们对新政治秩序的想象和实践。为了实现王权专制的信息传达、地方代理、税收征集等封建国家的基本功能,并部分回应“混合政体”思想中包含的理性和民主性的要求,一种等级会议(Estates-General)的形式被创设出来。等级会议具有鲜明的社会阶级代表性,其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三大阶层:僧侣、贵族和平民。等级会议具有较强的政治包容性,但最初并非是具有立法权的议会,而主要是一种政治咨询性质的机构,并带有微弱的政治协商功能。等级会议之间仍然存在等级隔离,并未融合为具有整体性和共识基础的“大议会”,他们分别开会,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总体上被称为“等级会议”。不过,此时的等级会议对国王权力也有一定的制约,如果国王要增加封臣以及平民的义务,需要通过等级会议程序并获得同意。当然,这种“同意”还不是现代议会意义上的立法权,而是一种意见征询与妥协程序。
英国议会就起源于具有等级会议性质的“贤人会议”,最初的组成人员主要是主教、郡长、诸侯及贵族。这一会议在国王的召集与主持下讨论广泛的国家政治议题并具有一定的司法审判功能。诺曼人征服之后,出于王权巩固和种族统治的需要,一方面在政治上将贤人会议扩展为大会议,容纳更广泛的代表,另一方面则尊重并通过巡回审判整理英国的地方习惯法,将其逐步发展为“普通法”。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提升了贵族的政治代表权,一个25人的常设委员会具有了更加优越的政治地位,但也遭到了王权的反扑。1258年,贵族在维护《自由大宪章》的过程中再次集会并制定了《牛津法规》,设立了一个15人的常设委员会。经过多次反复,贵族最终迫使国王同意遵守《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法规》。可以说,英国议会的发展就是贵族参政权的扩展,而平民的作用则相对微弱,成为时代进步的暗淡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