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权理论重构

  

  二、诉权理论批判


  

  人们在进行这些讨论时,是不是忘记了罗马法请求权制度的本质?罗马法上的请求权是古代法定诉讼时期的产物。法定诉讼的特点是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表现为(1)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的言词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2)原告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诉权起诉。罗马人认为,权利必须有诉权的保障,否则形同虚设。因此罗马人的观念是:先有诉权而后才有权利。法律按各种权利的性质分别规定诉权和应履行的方式。诉权有特定的名称,而且数额是有限的,如“恶意欺诈诉”(actio de dolo malo),“购买诉”(actio empti)等等,各有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一权利又常有数个诉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而一个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往往要运用数个诉权才能达到保护其权利的目的。凡法律没有规定的,纵然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法官亦无权受理。反之,法官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62~864页。)可见,罗马法中的诉权意味着: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诉权,就没有诉讼,即使当事人的利益确受到侵犯。法官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前,必须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诉权的规定。我以为,自私权诉权说始,所有诉权理论始终没能跳出这个概念框架而走入误区,二元诉权理论亦未能幸免。这样的诉权理论暴露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


  

  首先,以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框架诉权。现当代诉权理论(除抽象诉权说外)异口同声地强调实体权利对诉权的意义。私权诉权说视诉权为实体权利的组成部分或者“内在属性”;具体诉权说强调诉权要满足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要件才成立;二元诉权说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更是把实体权利当作诉权的依据。认为“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没有实体权利,诉权便没有真实的内容”;(注:毛玮:《论诉和诉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有的人甚至认为实体权利具有“强制性”,“实体意义诉权产生于民事权利的强制性”。(注:江伟、单国军的《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然而,这种诉权概念是与现代权利理念背道而驰的。人的权利是基于人的社会本性,先于、独立于法律而客观地、历史地产生、存在于社会中,并不是有了法律以后才发生的。在有了法律、产生了法定权利之后,也仍然存在独立于法律之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等)。这种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自发权利”,简称“社会权利”。(注: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以法定权利来框架社会权利,无异于削足适履。诉权也是如此。而二元诉权论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是要求以现行实体法律的规定考察当事人适格条件、限定诉权范围,这与私权诉权说把诉权视为实体请求权的另一表现形式、及具体诉权说关于诉权的实体法要件如出一辙,无一不陷入诉讼形式主义泥潭,没有跳出视诉权为“法定权利”的陷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