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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私权说刍议

  

  虽然法官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表现了法院主动行使其职权的特点,但它终究还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例如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的判决就是法官职权主义的典型表现,但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有关情势变更的判决,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司法变更而不是当事人变更,在我国台湾地区,情势变更原则最初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当初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若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对此,法官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案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正因为情势变更属于司法变更,有违背私法自治原则之嫌,故对这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对此,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


  

  尽管人们对诉权性质的认识有多种观点,但是,当他们简单地抛弃诉权私权说而提出其他主张时,总觉得诉权私权说在不知不觉中时时掣肘,因为诉权私权说毕竟是当初建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这又使我们想到学者们对权利概念的定义,从萨维尼的意志说、耶林(Jhering)的利益说,到梅克尔(Merkel.Adolf, 1836~1896年)的法力说成为通说,[18](P46)但使人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意志说仍然是解释权利概念的基础,因为它反映了私法的本质。就本文的论题而言,诉权私权说也是如此。


【作者简介】
关涛,烟台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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