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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

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


黄文艺


【摘要】法系是19世纪末以来法学家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的基本范畴,构成了现代法律人认知、理解和把握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重要理论工具。但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系理论,还是各种具体的法系分类理论,都存在着诸多理论上和方法论上的缺陷。同时,法系分类还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困难,特别是全球化所带来的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变化。法系分类的缺陷和困难表明,对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进行整体性的、切割式的法系分类已经失去了方法论基础和认识论价值。
【关键词】法系;法律体系;法律全球化;混合法系
【全文】
  

  在现代法律话语体系中,法系无疑是法律人认知、理解和把握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重要理论工具。但是,法系也是一个充满各种争议的概念。在法学史上,学者们对于法系的分类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哪些法系,各个法律体系应当属于哪个法系,一直争论不休。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潮流下,一些学者对法系划分及其理论的意义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甚至主张放弃法系理论。另一些学者则试图通过重构传统的法系理论,帮助法系理论走出目前的困境。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法系理论产生的学术背景和意义、法系分类的主要理论学说、法系分类理论的缺陷、法系分类的内在困难、混合法系理论的尴尬等问题,对法系理论的时代走向作出一种独立的理论判断。


  

  一、法系理论产生的学术背景和意义


  

  从认识论上说,法系是19世纪末以来法学家们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的理论工具。分类既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也是人类心灵的根深蒂固的嗜好。人类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分门别类,组织成一个井然有序、条理分明的体系。许多民族关于世界如何创造的神话或传说记载,上帝或神是如何从本来混沌不分的宇宙分门别类地创造出万事万物的。例如,《旧约圣经?创世记》记载了上帝是如何创造天地、光暗、昼夜、早晚、水陆、日月,[1]进而如何创造植物、动物和人的。


  

  分类的嗜好在学术研究中最充分地展露出来。人类的分类嗜好以理性的形式在科学中达到了极致。无论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还是在人与社会的研究中,分类问题一直构成学术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譬如,生物学家关心如何对地球上已知的200多万种生物进行分类,并发展出了专门的分类学学科。为了对如此多的生物进行分类,生物学家设定了一系列分类等级或阶元,主要包括界、门、纲、目、科、属、种。将各个分类等级按照其从属关系排列起来,就是分类的阶层系统。每种生物都可在分类阶层系统中找到它的分类地位及从属关系。举例来说,在生物分类的阶层系统中,东北虎属动物界、脊椎动物门、哺乳纲、啮齿目、猫科、虎属。


  

  历史学家、人类学家、政治学家关心如何对人类历史上古往今来的众多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德国历史学家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区分了八种高级文化,包括埃及文化、印度文化、巴比伦文化、中国文化、古典文化(希腊罗马文化)、阿拉伯文化、墨西哥文化、西方文化{1}(第2章)。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一书中按照发展充分的文明(又分为独立的文明、卫星文明)与失落的文明等分类标准,把人类近6000年历史发展中出现的文明划分为36种,其中独立的文明14种,卫星文明16种,失落的文明6种{2}(P.51-53)。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把当代的主要文明划分为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非洲文明(可能存在的)七种{3}(第1章)。


  

  法学家、特别是比较法学家同样具有强烈的分类嗜好,希望对人类历史上众多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在1900年,法国比较法学家塔德认为,“比较法要作为一门科学应该建立一种分类,要把所有不同类型法律体系都包括进去,进行真正的分类,就像人类知识的其他部分,如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人类学等学科一样。”{4}(P.75)在这种分类嗜好的驱动下,比较法学家前赴后继地研究法律体系的分类问题,试图对古往今来、特别是当代世界的众多法律体系作出满意的分类。比较法学家通常以法系作为分类范畴对世界上众多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因此法律体系分类的问题在法学中就转化为法系分类问题。在比较法学中,法系通常是指发源于某个地区、具有亲缘关系的众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首先必须承认,法系范畴是现代比较法学科的基石范畴,法系范畴的提出在比较法学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法系范畴与理论产生之前,比较法研究主要表现为对世界上某些国家具体法律制度的微观的、零散的比较研究。法系范畴提出之后,就为比较法学者认识和把握世界法律总体格局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也为比较法教科书和著作提供了独特的理论框架。我们不难发现,20世纪许多富有影响的比较法著作,如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和克茨的《比较法总论》等,都是以法系范畴为逻辑结构论述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虽然对法系的理解以及对世界法系的分类不同,但这些著作的主要内容都是介绍世界上各个主要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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