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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

  

  (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


  

  为了保证整体利益以及这种政治性的实现,政治社会中的权力机制竭力塑造其特有的利他、爱国、兴邦、忠君的政治文化与道德精神,强调“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先公后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品质,高扬“干一行,爱一行”、“哪里需要就往哪里去”的“螺丝钉精神”,其目在于使公民“脱俗”,即摆脱私欲,抛弃亲情伦理的束缚,而投身于整体的政治事业之中。因此,在政治社会中通常实行严格的文化审查制度,不允许伤害整体利益的“异端邪说”的存在。中国的极左时代也是典型的政治社会,它以“集体至上”为宗旨,通过强调“一大二公”和“斗私批修”,完全消解了私人的空间,试图塑造出“共产主义”政治新人的形象。


  

  通过以上对政治社会与政治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治社会和政治人的特点在于它们都坚持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即重视社会的总体价值从而忽视或排斥个体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价值。[6]它们都强调公域和公益相对于私域和私益的在政治上和道德上具有先验的优先性,强调在公域面前私域的非独立性。它们都坚持公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强调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没有与国家协商的资格和提出条件的可能性。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人”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这些成就实际是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的,即在经济上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在政治上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这二者又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为法治提供了多元、平等的社会氛围,法治又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现如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基本国策,走法治之路已经成为国人的基本共识。欲构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在法律上要预设出一个与法治相吻合的“法律人”模式。也就是说,抛弃原有的“政治人”形象从而实现“法律人”形象的塑造,对于一个脱胎于政治社会而欲实现法治的国家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大事。基于此,笔者认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人”应该具有这样的形象:[7]


  

  首先,法律人应该是“自利人”。既然法治是依托于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而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财富的增值,因此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人应该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拉得布鲁赫在阐述西方法治形成过程中对人的转变有过这样的论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继受使单个人脱离了礼俗社会,它们使人脱离了社会,不再把义务,而是把引诱单个人的利益作为法(权利)的出发点,这样,法律上的人的新类型是按照商人的形象来塑造的,它是一种完全逐利的、精于算计的形象(所谓,‘有交易,则没有了和气’)”。“是一种只不过追逐自己正当个人利益的人,是摆脱了一切社会联系而只接受法律联系的人,因为只有法律才与正当的个人利益本身息息相关。”[8]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最普遍的心理特征,也是人性的最一般的表现。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而正是在每个人谋求自身正当利益的过程中,社会才实现了发展和进步。法律必须承认和保护人的这样的天性,它所禁止的应该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即为谋取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因此法律中所要求的人不是“大公无私”“政治人”,而是珍惜自己权利、敢于为自身利益而奋斗的人。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一般人”。法治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无差别地适用规则,而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则有要求它尽可能多地将方方面面的人纳入到它的视野之中,因此法治所关照的注定不是个别人,而是多数人。既然如此,能够适用于多数人的标准较之只适用于少数人的标准便大为降低,因此,法治不要求人必须具有高超的政治觉悟或较高的道德素质,所以“法律人”是一种与“一心为公”的政治人相区别的低品味人。借用中国儒家的对人的分类,法治视野中人更多是“小人”而不是“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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