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
李拥军
【摘要】“政治人”是生活在政治社会中以整体主义为价值取向、甘于为整体奉献的人。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脱胎于政治社会的,因此受政治思维的影响,在当下的有些法律中自觉不自觉地仍然残留着某种“政治人”的影像。对于转型时代的中国来说,防范“政治人”的立法思维和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政治人;法律人;法治
【全文】
社会是人的载体,人是社会的影像,不同的生活场域塑造着不同样态的人,而不同样态的人又归属于不同的生活场域,因此,政治社会塑造并需要的是“政治人”,法治社会塑造并需要的是“法律人”。由此说开来,对于一个以法治为目标的社会来说,法律制度所立足或预设的人的模式应该是“法律人”的模式,或者说必须以法律人的模式作为预设来建构各种制度才能与法治的内在机理相符合并能有效地促进法治的实现。换言之,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从合理的人像出发,或者说超越、滞后、偏离法律人应有的模式来构建某些制度,便会影响到它的实际效果,从而降低或毁损它在法治的构建方面应有的价值和功用。由于法治社会奉行着一套与政治社会迥然相异的价值理念和治理模式,所以法治状态下的法律人便与政治状态下的“政治人”在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从政治社会起步逐渐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国家来说,注意消除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并最大限度地使之以“法律人”模式来设计各种制度则是法治实现中的重要一环。
一、政治社会中“政治人”
“政治人”是与政治社会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政治社会便没有政治人。所谓的政治社会是一种以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以政治为治理手段,一切以政治为主导,一切为政治服务的社会。该种社会所塑造出来的人便是“政治人”。政治性是“政治人”的本质规定性。这种政治性具体表现为:
(一)整体利益至上。
维护整体利益是一个政治社会中的最大的政治。在政治社会中“政治人”把整体利益视为本体,把个体利益视为派生,认为个体的利益、幸福来源于整体的利益与幸福。他们不信奉“小河有水大河满”,而是坚信“大河没水小河干”。他们把整体利益的满足视为处理问题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利益常常被否定或要作出牺牲。在整个社会中不存在公共空间与私人领域的分野,公共空间完全吞噬了私人领域。古希腊的城邦社会是人类早期的典型的政治型的社会,基于此,亚里斯多德对古希腊的人才做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1]的描述。在古希腊人的眼里,不关心和参与城邦公共事务就不能称其为人。这正如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所宣称的那样:“一个雅典公民,不会因为关心自己的家庭,而忽视了国家事务;甚至我们当中那些忙于私人事务的人,对政治也相当了解。只有我们认为那些对公共事务不感兴趣的人不是一个无害的人,而是一个无用的人。”[2]城邦被视为整体,公民被视为城邦的一部分,公民的财产、家庭、利益、价值、荣誉、希望、乃至生命和灵魂都属于城邦,公民必须无条件的热爱城邦。[3]
(二)个体甘于牺牲与奉献
如前所述,在政治社会中整体利益被至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整体的这种地位的获得则需要个体的牺牲和奉献来实现。因为在政治社会中,个体被视为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被视为是个体自己的整体,因此,个体向整体奉献和牺牲并不是向别人奉献和牺牲,而是变相地向自己奉献和牺牲。由此而言,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创生出的人民主权国家便是政治型的国家和社会。因为它强调“公意”的绝对至上性,强调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信奉:“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4]由此而言,这种政治人形象还浮现于罗马共和时代。在共和时代的罗马,其政治性虽然没有希腊城邦时代那样的“浓度”,但它仍然奉行是整体主义的,国家利益具有绝对的至上性,义务本位仍然是此时代人的行为方式。这种政治人的影像表现为公民要承担众多的无偿的公役。他们要为国家担任公家的律师,担任人口和财产普查结果的副省长、担任文书、管理骆驼、管理公共土地、购买粮食管理引水渠,供应赛马,维修公共道路、粮食仓库,烧热公共浴池;要承担陆路和水路运输,为军队提供战马和骡子;富有的公民甚至还要为国家招募和组织军队。罗马的所有公共事务几乎由公民们以自己的“力”和“钱”承担的,他们通过牺牲自己换取罗马的辉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