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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

  

  某种程度上,因法律而获得自由的人并未生活在自己的主观世界里,而是生活在他人的理性预期之中,因而他同时也是一个因法律而失去自由的人。这真是一件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


  

  五、法律不被信仰的第四种情况


  

  法律不被信仰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原因有三:其一,法律屈服于强权;其二,法律脱节于社会;其三,法律背离于人性。对于当代中国来说,这三种原因并存,除此之外还有第四种原因:法律没有历史。


  

  (一)法律与历史的关系


  

  纵观人类法律文明,法律与历史的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种,传统主义。以英美普通法为典型,法律立足于现实,把历史作为重构现实的素材,尊重历史与现实之间在规范性和确定性方面的延续性。第二种,历史主义。以近代德国法为典型,法律立足于历史,相信历史与现实由某种可知的历史逻辑贯穿始终并保持高度一致性,并把现实作为此种历史逻辑批判的对象。第三种,元历史主义。以前苏联社会主义法为典型,法律立足于历史与现实之外,认为能够把历史与现实统辖在一起的某种普世价值是法律获得合法性的根本原因。第四种,历史虚无主义。法律与时间无关,亦无所立足,缺乏普适的价值,认为现实中的秩序仅仅是偶然调解的结果。


  

  由于历史并不仅仅意味着发生在过去的一系列历史事实,还意味着对历史事实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具有共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法律来说,某一个历史事实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客观真实,尚且不是首要问题,而某一个历史事实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使人们达成共识,以及它如何成为一项基础性的社会知识,才是关键所在。这是因为,个体的人之所以能够结成整体的社会,原因之一就在于一连串的历史共识所营造出的情感与信奉,哪怕其中一些历史共识竟是被穿凿杜撰出来的神话和故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历史学具有塑成传统的功能。由此,与过去决裂的最大害处就在于忽视和否定了一种长期以来具有普适性、确定性和天然活性的价值判断标准,瓦解了传统中的浪漫主义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了个体融入社会的愿望,只留下工具理性对个体的主宰,法律将遭受巨大的伤害。


  

  反观之,传统也在影响着历史学,甚至有可能绑架历史学。当权者往往为了维系某种普遍的观念而忽视某些历史事实,刻意扭曲某些历史事实,或是对被扭曲的历史事实抱以将错就错的态度,以造成一条贯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完整的因果链条,赋予其万能的解释力。这种被制造出来的“元历史”发源于对某种人类期望的回应,而不是来自于对“历史真实”的考证。极权主义之下的“元历史”几乎使历史学完全丧失了独立批判的学术属性,而蜕变成一种驯服于政治的工具,人们只能听到“元历史”发出的宏大声音,个体极大地失去自主性,沦为任由工具理性操纵的对象。当然,法律也将遭受巨大的伤害。


  

  由于传统是一柄“双刃剑”,历史学陷入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境地,它一方面必须建立现时与过去的联系,另一方面又要拆毁这种联系。这是因为,如果只图建立,过去的自主性将被现时所削弱,“以今凌古”则成为一切历史研究的通病;如果只事拆毁,历史学将陷入自我迷恋,最终堕为与豢养犬马相似的一种昂贵的嗜好。因此,今古关系的“建构”与“解构”应当同时存在,其相互抗衡的关系还应当得到妥善的维系。总而言之,历史学的任务便是在沟通现时与过去的同时使过去与现时保持着适当的距离。


  

  总的来说,现代西方世界的法律历史观大体可以区别为“任现实裁剪历史”和“由历史支配现实”的两种模式,但无论“裁剪”还是“支配”都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或者说,这两种法律历史观的共性就在于它们都认为历史和现实之间保持着互为前提的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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