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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

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


高仰光


【关键词】法律信仰;当代中国;非理性;宗教信仰
【全文】
  

  当代中国是指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自1982年国家第三次全面修改宪法开始,中国进入到一个大规模立法的时期,而且在1993年之后进一步加快了立法的速度,[1]其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2]。


  

  但是,恰如快速的城市化和快速的工业化都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推动,快速的法制化也是举国体制之下的一场运动,它使中国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获得了和西方国家在表面上一样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西方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大都是在与社会生活中的人的需求长期磨合的过程中缓慢地发展完善的,因此法律本身与社会理性高度吻合,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对于任何一个政治派别或宗教信仰的依赖。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人们会发现,政党或宗教的主张往往意味着脱离社会实际的某种未加证实的理念,而对于这些理念的相信则多少需要人们动用一些非理性的力量,因而是不可靠的。


  

  相比之下,当代中国依靠国家权力推动的法制建设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客观来说,由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复杂程度迅速提高,任何制度都难以在与社会生活充分磨合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主观来说,各个层级的立法者也并未意识到尊重社会现实需求的重要性,反而以某种目的性很强的“理想”强行拖曳着社会向某一个方向发展。这样做的危险性在于,如果人们有朝一日发现影响立法的“理想”其实是一个目光短浅的“理想”,或者根本是一个定位失当的“理想”,那么此时由立法所造成的社会损害已经十分巨大而且难以挽回了。某种程度上,中国在当下面临的大多数棘手的社会问题都可以归因于此前某些过于草率的政治决策。由于法律总体上被人们视为国家对其政治决策的一种具有固定形式的表达,所以很自然地也被视为酿成各种社会危机的源头。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对于法律的敬意荡然无存。


  

  另一个方面,由于中国的大量立法建立在忽视社会理性的基础上,即便浓缩为16个字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并没有表明法律为何是社会合理化的惟一形式,这就如同建造高层建筑没有打地基而是从平地上一层层地摞起来一样,法律总是以某种既高不可攀又摇摇欲坠的姿态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处于城市边缘的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似乎仍然比不上人们对于自身所处于的社会组织体的依赖,而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则仅仅以一种非常功利的态度对待法律,这导致人们对于出现在身边的各种违法行为很是淡漠,甚至从内心给予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以很大程度的包容和理解。这一切都使得法律无法获得应有的尊严。


  

  一、法律与信仰的关系


  

  (一)信仰的类型


  

  信仰大致有三个类型。其一为“供奉型”,即人以卑下地位供奉高高在上的偶像,其驱动力源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其二为“降临型”,即认为神背负着拯救人的使命从天而降,其驱动力源于人类追寻未知的心理;其三为“弥漫型”,即相信真理弥漫性地存于世间的每一个角落,其驱动力源于人类受到忘我境界的吸引。处境不同的人可能受不同驱动力的影响产生不同类型的信仰。


  

  这三个类型的差别在于,人在“供奉型”的宗教情怀之中仅怀有片段性的物质性期待,在“降临型”之中则怀有整体性的精神性期待,在“弥漫型”之中则毫无期待。由于不同宗教倾向于不同的信仰类型,这之间才有了“入世”与“出世”的分别。但是,并没有哪一种宗教纯粹属于某一个信仰类型,而与其他类型完全无关。实际上,这三个类型同时存在于几乎每一种宗教当中,但是必有某一种类型处于支配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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