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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之构建

  

  五、结语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合作打击犯罪奠定制度化的基础,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之新纪元,而其真正之执行落实,尚需两岸的专业人士共同悉心研究、细化安排。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之司法互助涉及的法律程序、制度繁多,更涉及许多法外因素,然笔者相信,随着两岸司法交流联系的加强和司法信任度的加深,只要秉持着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共同目标,积极发挥智慧,推动法治发展,两岸的司法合作必将有更加美好之未来。[8]


【作者简介】
陈喆,单位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该条之规定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亦适用于民事的调查取证事项。
刑事调查取证与协助侦查之间部分有紧密之联系,然较其目的和性质仍有较大差别,《南京协议》亦将调查取证与协助侦查分章分条表述。
此处的信赖既包含对司法程序行为效力的确认,也包含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南京协议》8条第2项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对双重犯罪原则也体现了例外规定的便利性。
有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将该规定视为协助调查取证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免证,显系误读。
大陆司法体制改革规划中,拟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事后纠正撤销权。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乘机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将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非用于协助请求书所指定的诉讼程序和所限目的的行为;二是指请求协助方对依请求到其境内执行请求事项之人(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追究其先前在请求协助方境内实施之犯罪的刑事责任。
此文撰写期间,得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陈友聪主任及王黎华检察官在资料方面的大力支持,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6.
{2}陈文琪.开启两岸司法互助之新纪元—简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C]//倪英达,颜大和海峡两岸检察实务研究—强化检察职能对犯罪之追诉处罚.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377-396.
{3}张熙怀.从大陆地区所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初探—以“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为核心[C]//倪英达,颜大和.海峡两岸检察实务研究—强化检察职能对犯罪之追诉处罚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47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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