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之构建
陈喆
【摘要】《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然两岸司法互助关系主体的高层次性、职权配置的差异性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是目前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可分别从简化联系程序和强化协助调查取证效力的两个方面就关于紧急情况条款的便宜主义适用、检察官介入的证据形式补强方式以及证据制度妥协等机制进行构建,使其执行得以真正落实。
【关键词】司法互助;调查取证;证据制度
【全文】
前言
刑事调查取证活动系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达致目的之核心环节。置于不同法域司法互助环境下的刑事调查取证活动,相较之于民商事调查取证活动,因刑事司法制度凸显的浓厚公权力色彩和意识形态要求,弹性空间较小。尤其因两岸长期以来的政治因素影响,刑事调查取证方面的司法互助尤显复杂。随着近年来两岸政策松绑,人民往来及经贸交流日渐密切,因应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和维护两岸人民权益福祉的呼声,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基于官方授权,于2009年4月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然由于《南京协议》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粗疏,面对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的效率、效力以及制度规范冲突等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目前尚缺乏精密细致的制度性安排。本文拟从司法实践需求和现实可行性角度出发,以《南京协议》的制度框架为基础,研析和探讨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构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