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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

【作者简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罗健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
【注释】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首卷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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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景汉朝.“论程序第一实体第二”.1999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届理论研讨会论文.另可参见肖扬.“巩固发展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1998年7月2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所作报告.人民司法,1998(8):4:“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据15个高级法院截止6月20日的统计,共查出裁判有错误的案件10340件,其中属于超审限等程序性错误的约占84%,实体性错误的约占16%。”
有关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及价值观念等历史原因导致“三重三轻”的阐释主要可参考如下研究文著: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刍论.现代法学,1998(2):6-8;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1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57;费孝通.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4-58;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93,400-40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7-298;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720;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4,536.
关于对91年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分析和改良建议可参见:田平安.民事审判改革探略.现代法学,1996(4):22-2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0-31,62-64,143;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12页以下(或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88-92,138-150);罗健豪.从混合到化合:中国民事诉讼机制变革理想试解.当代法学,2000(2):70.
辞源.(第四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951;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219,1220”。各说一致认为:古代汉语中,“责”有“负责”、“责任”、“责备”、“诘问”、“加刑、处罚”、“索取、求”、“要求、督促”等含义。至于它是否有“债”义,略有分歧。“任”字有“职责”、“责任”、“任用”、“职位”、“担当”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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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法学港畴的矛盾思辩.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65.
关于法律责任之内涵的法理阐释及相关论述可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85-189;王成栋.政府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1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思辩.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65;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法学,1999(l);[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社,1999.73。还可参见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科学,1999(2):11:“法律责任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力求对每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可操作的、适当的法律责任,避免只有义务而无相关法律责任的状况”;叶传星.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6):“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一定义务而导致的一定法律上的负担”。
吕来明,刘丹.商事法律责任.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3;徐学鹿.商法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584。作者认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商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商事法律责任”包括公法法律责任和私法法律责任。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成都:四川人民版社,1995.483-485;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5-87。作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其种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主要是侵权赔偿等)、刑事责任等。
孙琬钟.法律责任适用全书.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1237-1242.作者将违反诉讼法的法律责任与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的法律责任并列,虽不一定完全成立,但至少能看出作者对违反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责任的重视。
柴发邦,常怡,江伟.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作者并未严格区分“矛盾”与“冲突”;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作者认为:“民事冲突又称民事争议或曰民事纠纷。”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作者在介绍千叶正士和六本佳平关于“纠纷的分类和实质”的观点后,赞成地概括道“纠纷即秩序的失衡”。笔者认为该剖析甚为恰当。
罗健豪.解决纠纷的纠纷之解决—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提出.法论,2000(3):87.
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刍论.现代法学,1998(2):13.
See:Federal Civil Judicial Procedure and Rules.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6 Edition.P206.亦可参见白禄铉.美国民事诉讼法.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275.如同阴阳互补、雌雄交合而生育后代,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与实体,前者显性存在,后者隐性潜伏,实乃诉论之一体两面,难分主次彼此。近年来,部份人对与《美国联邦区域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61条大同小异的我国91年民事诉讼法153条第1款第(四)项口诛笔伐,颇让人费解。即使谷口安平先生放言“诉讼法乃实体法之母”,但在学界同仁看来,难免有“阿Q”之嫌:好汉不提当年勇!另外,鉴于“地区法院”在中国大陆易被误解为“中级法院”,故本文将"Distroct Court"译作“区域法院”。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41.7-16
关于“法律责任的道义性惩罚与功利性补偿“可参见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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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或法律的内涵分析与外延界定是个远未统一的话题。相关议论可参见: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22、257-260,作者认为:“禁忌是原始社会的法”、“法律与原始的禁忌习惯在规范的性质上是一致的”;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一编“变法与法治”,作者认为:“每个社会中,即使没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总是会形成一些习惯,实际上起到法律的作用”,呼吁重视“民间法”,主张“法律多元”;[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津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页以下,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七章,“什么是法律”;[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3:“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每个法律规则使人们在一定情况下负有遵从一定行为的义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则是我国的主流观点,可参见各种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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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措施性质的专门、集中论述可参见:田平安。正确适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法学季刊,1984(2):47-49;蔡彦敏.对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性质的一点异议.法学评论,1987(6).林莉红.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制裁性.法学杂志,1997(5):25-26;常怡,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32;江伟,李浩,刘荣军.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9-561;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2.14-15.
分别参见.人民法院报.2000-6-16.(2);人民法院报.2000-6-8(1).人民法院报.20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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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因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等原因而受侵权的描述和佐证可参见李玉石编著.胜败岂止在法庭—中国名人官司内幕透析.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132-142:陈佩斯.两个字打了两年官司.238-242:“李谷一和韦唯‘和解’之后”,等等。从这些“名人”在法庭内外的痛苦泪水中,我们不难感受到针对民事诉讼程序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诉讼实体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尽管不可能指望在法庭上找回所有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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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权利、义务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的“新”观点可参见:童之伟.论法理学的更新.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分别载于:法学研究,1998(6):3-20、1999(2):3-21.中国法学,1999(6):24-32。传统观点可参见各种《法理学》教材及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法学研究,1998(3):3-11.笔者认为,童之伟博士的观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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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价值与作用,学界众说不一,可参见: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刍论.现代法学,1998(2):9-11;常怡.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现代法学,1999(2):20;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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