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霸权与国际法的交互关系的总体评价
由此可见,冷战结束后,美国霸权野心急剧膨胀,企图建立”美国治下“的和平,为确保这一战略的实施,美国对外干涉行为不断升级,并不惜使用武力,发动战争。这说明霍布斯文化远未退去,成为影响国际法有效遵守的重要变量。然而,尽管美国希望不断扩张其权力,建立美国领导下的单极世界,但现行国际法对诉诸武力有严格的限制。因此作为霸权国的美国不会对现行国际法的规则进行全盘否定,只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在权力与规则之间搞平衡,不断为其单边行为寻找合法性的借口。卢梭曾说,”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换为义务“。[28]
从长期看,美国希望运用其强大的权力改变现有国际法规则,并将自己主张的规则转化为国际习惯法和明确的条约法的意图十分明确。[29]但在短期内美国很难将其权力转化为国际社会的”普遍义务“。因为自宪章生效以来,美国政府曾数次扼杀第2条第4款规定,现在仍然安之若素。[30]这说明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法规不是毫不相关,至少享有最低限度的有效性,促使国家遵守。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所指出的,”任何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的借口,对本条加以扩大性的解释,不是弱化本规定,而是承认本规定。“同样,美国以不同的借口发动的上述两次战争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实际上是承认禁止使用武力规定的有效性,而不是说明该条款无效。[31]虽然美国的武力行动创造了先例,但要改变既有的国际规范,并非易事,因为美国违反国际法不仅招致广泛批评,而且《宪章》的第2条第4款已具有强行法性质,美国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与”预防性自卫权“不能弱化宪章的地位,很难获得广泛认可。[32]
另一方面,当前国际法的规定条款无法有效制约美国权力的滥用。作为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者,美国对集体安全机制否决权的设计就考虑到对联合国的控制。根据宪章第39条,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针对上述三种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美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否决权的设计赋予了美国足够的行动自由,保证了美国的特殊权益,在美国卷入军事行动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出与其利益相背的决议。没有美国的同意,安理会也不能采取针对美国的任何强制措施。[33]另外,冷战后,美国在军事实力上拥有”一超独霸“的地位,其规模与实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匹敌。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在没有美国的支持下,注定软弱无力,无所作为。因此,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制度之一,集体安全制度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只能是一种国家间的”协调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在美国霸权的侵蚀下,国际法只能处于”弱法“地位。[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