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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研究

  

  根据我国的国情,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所以,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取得被害人的同意,这也是尊重被害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一个体现,而且在现实中公诉方也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观点和利益。


  

  法官应当开庭对辩诉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询问被告人是否明知协议的后果以及是否是基于自愿而作出。在经过审查之后,法官如果确信协议的“自愿真实性”、“后果的明知性”以及“理智性”则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否则,法官将拒绝接受该协议,此时,被告人可以选择撤回该协议,如果不撤回则法官有权根据协议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公诉方可以考虑减轻或减少部分指控的罪行,也可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2.设立认罪处罚程序


  

  认罪处刑程序是在被告人对指控认罪的基础上由法院直接处罚的程序。该程序可以大规模简化庭审活动,它不受辩诉交易的限制,不需要经过公诉方和被告方的协商过程,从而减少了改革的难度。所以,即使我国在一段时间内不能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也可以适用认罪处罚程序。


  

  根据我国的国情,对于认罪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加以限制,例如,对于死刑案件、残疾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可以暂不适用该程序。


  

  在处理适用认罪处罚的案件时,法庭必须审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和明智性。法庭如果确认被告人认罪是自愿和明智的选择,就可以免去复杂的法庭调查,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理。


  

  (二)审前程序的简化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不包括审前程序的简化,但是,审前程序简化很有必要并且有很大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现行犯,其中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单一,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对于这部分犯罪人可以进行快速审判程序或立即审判程序。对于犯罪情节简单清楚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犯罪时当场被抓捕,办案机关可以将其直接送到法院。驻法院的值班(或常设)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当场起诉的,由法院当场作出判决。如果办案机关或检察官认为该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则走现行的审前程序。


  

  快速审判程序可以省略审前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活动而直接进入庭审,可以大量减少我国审前羁押的比例。但此类案件适用应当有所限制,只能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需要耗费太多侦查时间和审查起诉时间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现行犯罪的被告人可能牵涉到其他犯罪,侦查机关需要对其关押以深挖余罪或追寻其他犯罪线索。所以,对于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判决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在服刑期间,侦查机关仍然可以继续调查或侦查。所以,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刑期不宜过长。如果此类犯罪被告人必须送往监狱服刑,也可以考虑由监狱部门对被告人所涉及的余罪或所了解的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或侦查。


  

  (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配套制度建设


  

  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需要一个大的司法环境来支持,单独对一个制度进行规定而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是很难让这个制度在现实中存活的。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如果原有的普通程序各项基础制度完善且运行良好,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简易程序也会因此而较好地运行;然而如果原有的普通程序存在很多体制上和制度上的缺陷,这种普通程序简化后的简易程序的运行并不会消除这些缺陷,而只是通过省略隐藏了普通程序的缺陷。简易程序的改革需要基本制度的支持,具体说来,笔者认为我国普通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这些问题也有利于简易程序的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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