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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研究

  

  快速审判程序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初步庭审,有时甚至也省略了初期侦查程序,而径由检察官提交至法官进行快速审判。但是,适用此程序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当得到刑罚惩罚。


  

  4.立即审判程序


  

  立即审判程序指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在登记犯罪消息后的90日内,经预先讯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步庭审权利的被告人均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并判决的简易程序。接到申请后,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应当在5日内发布命令,决定是否进行立即审判。


  

  5.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就是法官根据检察官的建议而发布的独立适用财产刑的命令。处罚令程序指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用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将法定刑减轻至一半的刑罚。法官可以拒绝检察官的请求,但如果法官同意了请求,应当发布处罚令。对于检察官的建议,被告人也有权拒绝。如果拒绝,被告人可在自送达处罚令15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立即审判或辩诉交易程序。对几名共同被告人同时适用处罚令的,其中部分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对其他被告人也有效。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没有得到支持,则法官应当执行处罚令。如果异议被接受,法官应依法发布命令,以其他的程序进行处理。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案件不得提出上诉。


  

  (五)日本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简易公审程序、略式程序、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等。


  

  1.简易公审程序


  

  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如果被告人针对起诉书作有罪陈述,法院在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可以就被告人陈述的有罪部分作出依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裁定。但对于可能被判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案件,不得作出此种裁定,而应当依据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简易命令程序


  

  简易命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有权管辖的案件,在公审程序进行之前,以简易命令的方式判处一定的罚金或罚款时所适用的程序。


  

  简易命令程序适用于处罚范围为50万日元以下,并且需要得到被告人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适用该程序。


  

  如果检察官认为可以适用简易命令程序的,应当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书面提起简易命令的请求,同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对作出简易命令必要的材料,包括被告人的书面同意材料。法院审查检察官的请求后,决定是否适用简易命令程序。对于简易命令应当写明犯罪事实、适用的法令、科处的刑罚、附加的处分,同时写明自告知简易命令之日起14日内双方可请求正式审判。如果被告人或检察官在收到简易命令之日起14日内请求正式审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告知对方。


  

  3.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


  

  日本设立的交通案件的即决裁判程序适用于交通刑事案件,依该程序裁判时,科处的刑罚只可以为50万元以下的罚金、罚款,同时可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如果法院同意适用此程序的,应公开进行审理,要求被告人到庭,并以简易方法调查事实、作出裁判。如果双方对此裁判不服时,也可以在收到裁判之日起14日内请求正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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