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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研究

  

  (二)美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美国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非常复杂耗时,一个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能拖延很长时间。美国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规定不甚严格,原则是“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6]但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期限则很难界定。美国的刑事犯罪比较严重,而且罪名很多,如果刑事案件都经过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则整个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将不堪重负。因此,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各种简易程序,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两种: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


  

  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很简单。笔者在美国一些地方法院见到一个法官一个上午可以处理几十件或更多的案件。这些案件可以不经过正式的审理,实际上是将庭前调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合并了。[7]简易审判的关键在于一定要告知被告人其享有的各种权利,被告人的答辩一定是自愿的。另外,由于美国刑事诉讼中有许多参与人英语不甚流利,法庭上也配备了值班律师和翻译人员,如果诉讼参与人有需要,法庭当场可以为其提供服务。


  

  如果被告人未作有罪答辩,司法官应当在接受答辩后的30日内进行审理,或者考虑当事人与律师为诉讼进行准备的时间等因素,确定一个审理时间。美国简易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审理期限,原则上也应迅速审理并裁判。


  

  美国刑事诉讼中还广泛使用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答辩交易”。


  

  辩诉交易这种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严重、复杂的犯罪。美国正式刑事审判非常复杂,耗费诉讼各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判决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的刑事审判是为了解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如果被告人在审理之前在法庭上承认有罪,则审理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法官可以直接判决。辩诉交易是控诉方和被告方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判决而采取的双赢办法,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也对这种做法予以认可,辩诉交易应运而生。


  

  辩诉交易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自愿同意作有罪答辩,为此,控诉方,通常是检察官,也有案件牵涉到其他部门,一起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谈判,各方共同签署“答辩协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Plea Agreement)。所以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必须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否则谈判很难进行。辩诉交易达成后,被告人放弃了获得审理的权利,包括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审判中被告人的各项权利;控诉方放弃了部分指控。这种交易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正当程序的,但实质上是在承认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且是在有正当程序作保障的情况下作出的交易。辩诉交易尽管难免有放纵被告人的弊病,但能够保证被告人被定罪,而且节省了诉讼各方的大量时间,也不失为有大量刑事案件需要处理时的一项选择。


  

  (三)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德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包括两种:一是处罚令程序(Verfahren bei Strafbefehlen ),二是加速程序(Beschleunigtes Verfahren)。


  

  处罚令程序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 Strafproze? ordnung)第407-412条中。该程序实际上是一种不经开庭而直接由法院签发处罚令而进行处罚的程序,关于处罚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仅适用于轻罪,只能对被告人处以罚金以及不同的从刑、从属效果而不得处以自由刑,只有在被告人有辩护人同时又被判处缓期执行交付考验的,才可以对其判处一年以下自由刑(缓刑);(2)检察官根据侦查的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而向法官或陪审法庭提出签发处罚令的申请;(3)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签发或不签发处罚令的决定;(4)赋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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