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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商事纠纷特殊程序制度

试论建立我国商事纠纷特殊程序制度


潘勇锋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即部分实体法上的权利缺乏适当程序回应的难题。商事纠纷中存在的公司登记及变更股东名册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大量非讼事件,如果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难以达到良好的裁判效果,目前就已经造成诉讼难以启动,或者启动以后无法展开,或者诉讼过于拖延,难以确保交易效率和交易秩序的维护等问题。应厘清此类特殊商事纠纷非讼性的特点,逐步推动建立商事纠纷特殊程序制度。值此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事纠纷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等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该种程序制度的基础与框架,再由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具体纠纷事件所适用的程序问题进行规定。
【关键词】商事纠纷;特殊程序制度
【全文】
  

  近年来,随着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相继修订、颁布,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越来越多的诉权,由此导致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类型多样。而当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难题,即部分实体法上赋予的权利缺乏相应的程序支撑,导致权利主体在实现诉权、保障实体权利的诉讼过程中遇到障碍和困难:有的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上无相应程序,如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有的虽可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如股东知情权诉讼等,但诉讼程序显然和纠纷的性质特点不相适应,影响了当事人通过诉讼保护权益,解决纷争的效果。因此,针对上述特殊商事纠纷的特点,设立特殊的程序制度十分必要。


  

  一、商事纠纷特殊程序的特点


  

  实体诉权与程序保护之间的冲突与调和,适宜解决绝大部分纠纷事件的程序却不适宜于解决某一部分纠纷,是很多国家都面对的一个诉讼法上的难题,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的划分是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诉讼事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并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事件,而非讼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申请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不同性质的纠纷事件需要不同的程序与之相适应。非讼事件这一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学理论中的内涵及范围可能不同,但从目前各国的立法例看,非讼事件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第一,非讼事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不明显,甚至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非讼事件的审理一般由申请人提出,并不一定存在被申请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在非讼事件的审理中当事人的构成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因某一事件向法院提出某种申请,请求法院确认某一事实。二是当事人为双方,但他们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只是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争议,共同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对某一事实予以确认。这是非讼事件和诉讼事件的根本不同之处。在诉讼事件中,必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的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的事件,不是诉讼事件。从诉争性方面看:诉讼事件主要是解决诉争性程度较高的主体之间的纠纷,而非讼事件的诉争性程度较低。从裁量性方面看,在诉讼案件中,法院要判断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而在非讼事件中,法院并不判断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而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形态。第二,非讼事件一般带有不同程度的公益色彩,其内容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法院对非讼事件的处理体现了国家对私权关系的干预,这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事件有所不同。一般的民事诉讼事件通常是私权争议,体现当事人的私权利益,通常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第三,非讼事件一般需要法院简易、迅速、经济地处理,对时效性要求更强。而诉讼事件通常需要法院慎重、公正地处理,对于程序公正的保障要求更高。第四,对于非讼事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予以变更或撤销,这和诉讼事件也有着显着的区别。诉讼事件一般强调对裁判既判力的维护,特别强调处理结果的稳定性、终局性,法院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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