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虽然主张对独生子女废止死刑,但是,其反对全面废止死刑,因而要让民众与当局接受保留死刑的理由,坚守保留死刑的立场。所以,他一方面以很难得有的逻辑杀伤力对废止论的理由予以反击,试图证明废止论的理由不成立,另一方面又根据经验而提出民意反对废止死刑,以图利用民意将废止论陷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让废止论者要么在民意面前望而却步、要么被民众的唾沫所淹死,将废止死刑的呼声阻隔在当局之外。
我是死刑废止论者,我有责任让民众与当局采信废止死刑的理由,转向废止死刑的立场。事实上,自提出废止死刑的命题以来,我一直在履行这一责任,尽管我不一定以书面的文字作为履责的方式。[36]因此,尽管苏力所归纳的5点废止死刑的理由与我无关,但是其肯定与废止死刑的立场有关。我当然也有义务对苏力的反驳予以回击—我没有奢望说服苏力转向废止死刑的阵营,因为我知道一个成熟的学者不会轻易为他人的说服所左右而放弃自己的立场,[37]我只是想再次证明前面所述的命题,即任何保留死刑的视角都是废止死刑的视角。
我没有立足过废止死刑的历史潮流来主张废止死刑,但是,我很乐意承认废止死刑是一个历史的潮流。苏力说没有人看到过这一个历史的潮流。但是,我想告诉苏力的是,我看到了死刑由盛到衰的历史,我看到了以执行方式的不同划定死刑的等级的复杂的死刑在近世的消亡,我也看到了死刑由大面积的适用到限于小范围的适用的转变,我更看到了当代国际社会凫趋雀跃般的对死刑的废止—无死刑的欧洲即是明证。相反,尽管我也看到了个别国家在废止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38]但是我知道这是异例。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在废止死刑后没有再让死刑死灰复燃。我不知道,如果这不是潮流,还有什么可以称为潮流。我倒是认为,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承认废止死刑是一种潮流,而在于我们是否要顺应这一潮流。苏力完全可以不随波逐流,而自外于这一潮流,但是其无权剥夺我投身这一潮流的话语权,更无权扼杀我甘当弄潮儿的勇气。苏力可以固守既存的都是合理的之命题,为中国的死刑自外于废止死刑的潮流找寻理由,我也可以坚守只有合理的才应该成为既存的之信念,为中国投身于废止死刑的潮流奠基铺路。这才是学术自由,这才是大路朝天,各走一边!苏力有自外于废止死刑的潮流之外的权利,但是我也有投身废止死刑的潮流的自由。我们可以井水不犯河水,但是我不允许你用你的河水来污染我的井水!
我枚举过许多国家废止了死刑,而且,我一直关注又有哪些国家在加入废止死刑的队伍。但是,苏力误读了我。我没有也不会那么简单地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因此,我没有也不会那么浅薄地认为,因为许多外国废止了死刑,中国就要废止死刑。我只是想探寻外国废止死刑的原因与经验何在,其能不能给我以某些启示,能不能为中国保留或废止死刑提供某种借鉴。换言之,我想揭示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是否有某种可以通约的理性,而这种可以通约的理性,如人权、人道与生命神圣,是否允许我们在死刑问题上持与废止立场截然相反的立场?我不会因为西方人穿西装而穿西装,也不会因为中国人穿长袍马褂而穿长袍马褂,我穿西装是因为我觉得西装庄重,我穿长袍马褂是因为我尊重中国服装文化!
我引证过贝卡里亚的一些言辞,如同苏力经常引证波斯纳一般,尽管我并不认为贝卡里亚废止死刑的言论句句是真理。在我赞成贝卡里亚的观点的时候,我引证他,是基于对前人的思想与贡献的尊重,至少基于基本的学术规范,我也应该如此做。更为重要的是,我不是为引证而引证,更不是在为了表明贝卡里亚说过的都是对的之意义上予以引证,我甚至不是为了引证贝卡里亚的言辞,而是这些言辞所表达的真理!我也会引证苏力,就在本文中,我也一直在引证苏力。我赞成贝卡里亚的观点,所以我引证贝卡里亚,我反对苏力的言说,所以我也要引证苏力。这是我的自由,苏力无权指责我只引证贝卡里亚来支持死刑的废止,而不引证苏力保留死刑的言说,因为我从苏力的言说中无法发现废止死刑的哪怕是一丝的启迪。当然,苏力更无权要求我只引证他保留死刑的言说而不引证贝卡里亚废止死刑的言说。因为我根本就不主张保留死刑。要引证苏力,也只会在批判他的言说时才予以引证。
苏力认为,死刑肯定不能震慑全部暴力犯罪,甚至不能震慑许多非暴力犯罪,这不是废止死刑的理由,任何刑罚都无法做到这一切。我不知道苏力听哪位废止论者如是说过,至少我没有说过,而且,我也没有听到或者看到过任何一位废止论者如此说过。或许这又是我的孤陋寡闻。因此,我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苏力所针对的是他的假想敌,而不是我以及我所知道的任何废止死刑论者。我甚至不同意有些废止论者关于死刑没有威吓力的主张,因为我认为,喜生恶死是人之本能,只要有死刑存在,就有人会因为怕死而不犯罪。我只是说,死刑究竟有多大威吓力,尤其是相对于次严厉的刑罚,它的威吓力会更大多少,即其边际效益有多大,是无法证明的。而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以死刑能比次严厉的刑罚具有更大的威吓力作为证明死刑存在的根据或者理由,是难以被人接受的。眼见为实!我看到的是国家从来就没有停止杀人,但是我却看不到国家通过杀人遏制了多少人杀人或者挽救了多少人的生命,我不得不要求国家证明其通过杀人挽救了多少人的生命。一旦国家担当不起这一证明责任,我就完全有理由要求国家停止以杀人所做的赌博。[39]
不错,吃饭还可能噎死人,人类不能因此而禁止吃饭。但是,吸毒可能要人命,人类应该禁止吸毒。因为吃饭是人类生存的需要,而吸毒不是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因此,我们为维持生命应该禁止有害于生命的吸毒。苏力用吃饭还可能噎死人来指责以死刑可能错判作为废止死刑的理由的荒谬,显然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人类不吃饭就会死亡,这是不需要证明的经验!所以不能因噎废食。但是,人类没有死刑未必就不能生存,甚至不等于不能一样好地生存。中国唐代有过废止死刑的尝试,而唐代人一样无恙地生存着;[40]日本历史上有过347年无死刑的奇迹,而在这347年,日本人并非是奇迹才存活了下来的;[41]世界上那么多国家与地区废止了死刑,那里的民众也没有成天生活于暴力犯罪的恐怖之中,他们同样衣食劳作,休闲享乐。苏力如果认为没有死刑的话,中国人就无法生存,那他必须承担这样的证明责任。
至于民意,我不认为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不可引导的。我甚至认为,如果苏力能让民众“大致接受”他的独生子女免死论,我就敢说,我可以让民众“基本接受”我的死刑废止论。中国共产党人可以用“打土豪、分田地”6个字鼓动民众推翻一个旧政权,建立一个新政权,中国人可以通过改革开放而抛弃计划经济体制,重建一个深得人心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而说服(也许还有降服!)其习惯并坚守着多子多福传统的民众只生一个孩子,我就不信只要其愿意,同一个政府就不能以生命神圣的理念引导民意,使生命的价值通过废止死刑而得到升华。
我不是精英,我也不是不相信民众。然而,我也不愿意当民众的尾巴,更不想当民意的应声虫。因此,在我相信民众、认同民意之前,我会慎重的审视,理性的分析,因为我思故我在,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因为我在故我思—我必须有独立的人格与学格。毕竟,我就是我,不是你与他。当然,苏力也完全可以不为我的固执所动地同样固执地说,苏力就是苏力,我有我的逻辑!我是苏力,我怕谁!
六、独生子女:废止死刑还有话要说
与苏力不同,我不主张基于对独生子女亲属的同情而单列独生子女作为免死的对象。但是,我认为,在死刑存废之争中,基于独生子女的考量,完全可以增加全面废止死刑的份量,至少可以增加死刑废止论的感染力,扩大其受众,使更多的民众加入到支持至少是同情废止死刑的行列中来。
人口学界已成定论的是,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特殊,容易养成其性格上的特异性。独生子女集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爱于一身,导致来自多方面的溺爱与娇宠,而这容易使独生子女变得自私。同时,独生子女早期难养成尊重长辈、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进入社会后又不易养成与人协同合作的精神。因此,独生子女普遍以自我为中心,并缺乏承受挫折的能力。如此等等,易于导致犯罪。事实上,当下许多罪案,都打上了独生子女心理偏易的烙印。药家鑫为掩饰自己的过失不惜杀人灭口,乱刀捅死一个鲜活的生命,可以说是极端自我中心的适例。而在杀人案中占有较大比例的因失恋或感情纠纷而杀人,则为独生子缺乏承受挫折的能力做了最好的注脚。
尽管独生子女犯罪是其自由意志的结果,心理偏异不构成对其免责的理由,但是,我们是不是该反省一下促成其犯罪的心理偏异的原因何在?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溺爱与娇宠以及独生子女自身的修养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是,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在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同时,是不是要对独生子女的心理偏异承担相当的责任?毕竟,无论是独生子女的长辈还是独生子女本人,都不愿意独生子女形成心理偏异。相反,心理偏异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生子女的长辈以及独生子女自身被迫接受的现实,甚至可以说是他们为服从独生子女政策而做出的牺牲。既然心理偏异与独生子女政策的施行难脱干系,而心理偏异又构成独生子女犯罪的重要原因,那么,国家与社会是不是也应对独生子女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不仅只是导致了以上心理偏异,而且还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最明显的是,独生子女政策造成中国“四二一”(四名祖父母与二名父母皆由一名独生子女扶养)扭曲型家庭结构,让年轻夫妇背负沉重的扶养负担,以及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而前者容易导致独生子女基于生存而铤而走险地实施基于贪利动机的暴力犯罪,后者则会增加男性之间为争夺女性资源而犯罪的几率。在这一意义上,国家与社会也应对独生子女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