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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

  

  由上可见,尽管德、日提高了部分犯罪有期徒刑期限,但同时其均通过轻刑化量刑来促使其有期徒刑的宣告刑轻缓化,相较我国而言,其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仍处于较低状态,因而德、日这种提高有期徒刑期限的做法其实具有“相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德国和日本近几年确实陆续提高了部分犯罪有期徒刑的期限,呈现出一定范围的“重刑化倾向”,但是,这种“重刑化倾向”能否成为我国“为限制或废除死刑而应提高有期徒刑期限”的论据支撑,我们则必须选取一定的参照内容对其进行考量,方能得出全面而合理的论断。然而,从上述德、日提高有期徒刑期限之前相关罪名原本较轻的法定刑,以及其一贯倡导的量刑轻缓化两个参照内容的对比分析可见,德、日提高部分犯罪有期徒刑期限的做法仅具有相对性,对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切不可由此断言我国的“生刑过轻”,更不能将其作为我国“为限制或废除死刑而应提高有期徒刑期限”的论据。


  

  三、国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没有必然联系


  

  除了废除死刑国家的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之外,一个国家的死刑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论断,也成为持“生刑过轻”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重要论据支撑。针对这种观点,笔者选取一些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以及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家,来考察国外废除死刑和提高生刑期限之间的关系。


  

  (一)死刑废除后无期徒刑成为最高刑国家的情况分析


  

  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废除死刑前往往同时还规定了无期徒刑,这样在废除死刑后,无期徒刑自然成为该国最高刑,其中以意大利、丹麦和俄罗斯较为典型。


  

  1.意大利于1889年废除死刑以后,无期徒刑便替代死刑成为最高刑。《意大利刑法典》第176条第3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至少服刑26年后,才可以获准假释。[33]据了解,现行《意大利刑法典》为1930年10月19日批准,1931年7月1日生效,修订截止至2006年3月16日。在此期间,意大利于1944年将刑法典中的死刑废除,1994年进一步废除了由《战时军事刑法典》规定的死刑,尽管如此,《意大利刑法典》中有期徒刑上限为24年的规定始终没有发生变化。由此可见,意大利并没有因废除死刑而在刑法中刻意提高生刑期限。


  

  2.《丹麦刑法典》于1930年废除了死刑,同时将新增的不定期刑替代死刑成为最高刑。后丹麦又于1973年废除了不定期刑。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9月16日《丹麦新刑法典》第33条第1款规定:“监禁刑分为终生刑和固定期限监禁(笔者注:固定期限监禁即有期徒刑),固定期限监禁为7日至16年。”由此可见,《丹麦刑法典》从1930年制定到2002年修正期间,虽经废除死刑和废除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等一系列修订和增删,但有期徒刑上限为16年的规定却从未发生变化,由此可见,丹麦刑法并不认为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之间具有必然性的关联。


  

  3.虽然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仍规定死刑可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共5个罪),[34]但目前俄罗斯已经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3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3项规定,死刑可以通过特赦程序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或25年的剥夺自由。[36]可见,终身剥夺自由成为了与死刑二择其一的刑罚方法,其适用罪名范围自然要与死刑完全相同,即只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自1999年3月起法院不能再作出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终身剥夺自由刑便替代死刑成为最高刑。[37]同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6条第2款规定:“剥夺自由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20年以下。”虽然,对比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38]《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有所提高,然而,此次提高是基于应对1996年俄罗斯当时面临的严峻犯罪形势而采取的措施,而非限制或废除死刑的替代措施。苏联解体后,经历了社会制度激烈变革的俄罗斯国内充斥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滞后,社会意识形态急剧混乱,导致犯罪状况急剧恶化,犯罪数量大幅增加。[39]“据统计,1991年已注册的犯罪案件为217万起,1992年为276万起,1993年为280万起,这一数字已超过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前苏联的历史最高纪录(1990年苏联注册的各类犯罪案件为278.6万起)。如果把未注册的犯罪黑数计入在内,据俄罗斯联邦时任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的估计,1994年的犯罪发案总数近1000万起。与此同时,在犯罪现象结构中,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案件的比重明显加大。例如,1992年注册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案件为41.5万起,比1991年增加33.6%;1993年为51.39万起,比1992年上升23.6%。其中,1993年注册的故意杀人案件为2.9万起,1994年为3.2万起。”[40]因此,笔者认为,《俄罗斯刑法典》对有期徒刑上限的调整恐怕主要是基于应对当时严峻的犯罪现象的需要,而与限制或废除死刑之间似乎也并无必然联系。[41]


  

  通过考察上述死刑废除后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意大利和丹麦的有期徒刑期限并没有随着死刑废除而发生变化,这足以说明死刑的废除与生刑期限的提高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尽管俄罗斯提高了有期徒刑期限,但是决定此次变化的主要因素在于当时其所面临的严峻犯罪态势,而与限制或废除死刑之间并无特别的关联。由此可见,认为提高生刑期限和限制或废除死刑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观点,显然过于片面。


  

  (二)死刑废除后有期徒刑成为最高刑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分析


  

  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中除了无期徒刑替代死刑成为最高刑外,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在废除死刑之前就已废除无期徒刑,或者同时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因而有期徒刑替代死刑成为最高刑,典型的国家或地区有西班牙和捷克斯洛伐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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