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
刘宪权
【摘要】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无论在实际可适用罪名范围的刑事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之实际判处和实际执行上,我国的生刑均不存在“过轻”的问题。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提法并不科学,且德、日等国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仅具有“相对性”,对于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无论是考察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的情状,还是探究虽没有废除死刑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家之状况,我们均无法得出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因而,即使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
【关键词】国外规定;死刑废除;生刑期限;相互关系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废止了若干个罪名的死刑,这标志着理论界呼吁已久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主张正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但与此同时,该修正案也通过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以及对因犯数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的做法来提高生刑期限。[1]而这主要还是因为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即在较长的时间里,我国刑法学界有较多的学者认为,我国死刑之所以难以废除,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应该看到,支撑我国“生刑过轻”观点的重要论据之一,无疑是时下理论上普遍认为“国外的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有的学者正是基于某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以及近年来其中一些国家提高了部分犯罪生刑期限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观点。同时,又基于国外废除死刑和提高生刑期限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断,进而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结论。[2]那么,一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生刑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是否客观?这些国家提高生刑期限的做法是否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废除死刑和提高生刑期限之间是否具有必然联系?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回答,应该是判断我国是否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关键。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细致考察国外相关立法现状来剖析上述问题,进而对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观点做出正确的判断,以期裨益于我国将来进一步限制、废除死刑的立法探索。
一、国外生刑期限并非普遍高于我国
正如前述,一些学者通过列举几个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进行对比,进而得出“国外生刑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且此论断已经成为“生刑过轻”这一具有通论性观点的重要理论支撑。那么,这个论断是否客观呢?答案恐怕并非如此。
(一)有期徒刑上限的刑事立法规定之比较
对于有期徒刑上限的规定,经常被一些学者津津乐道并加以列举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法国(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西班牙(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蒙古(有期徒刑上限为25年)、意大利(有期徒刑上限为24年)、挪威(有期徒刑上限为21年)、[3]美国(有的州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为25年、30年、50年等,有的州甚至没有规定上限,在审判实践中许可对犯罪人判处超过一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监禁)。[4]这些学者正是通过列举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与我国进行比较,进而得出“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然而,当我们陷入这些学者所列举的高有期徒刑上限国家的迷雾之中时,也许并没有注意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有期徒刑上限的规定与我国基本持平甚至低于我国,例如荷兰(有期徒刑上限为15年)、德国(有期徒刑上限为15年)、丹麦(有期徒刑上限为16年)、冰岛(有期徒刑上限为16年)、芬兰(有期徒刑上限为12年)、瑞典(有期徒刑上限为10年)等。[5]由此可见,“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提法过于笼统和主观,其实究竟多少国家的生刑期限高于我国才算“普遍”,这本身就没有标准,更何况在大部分国家的生刑期限与我国持平甚至低于我国的情况下,还能有“普遍”问题的存在吗?笔者认为,缺乏系统的统计标准和比例数据,仅仅通过列举几个有期徒刑上限高于我国的国家和地区,而忽略更“普遍”的与我国有期徒刑上限持平甚或更低的国家的存在,似乎有“以偏概全”的嫌疑,而由此得出的相关结论恐怕也很难令人信服。
另外,持“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论断的学者,无非是欲借国外有期徒刑上限高于我国来证明我国的有期徒刑期限偏短的观点。然而,笔者认为,单纯地通过比较有期徒刑上限这些死板的数字而得出我国有期徒刑偏轻的结论也并不科学,因为刑法中决定有期徒刑轻重或严厉与否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刑法总则中有期徒刑上限的高低外,往往还取决于刑法分则中配置有期徒刑上限刑罚的罪名范围的大小。因此,有期徒刑上限规定的高低,并不能完全代表或体现一国有期徒刑的轻重程度,即使一国的有期徒刑上限规定得较高,但如若该刑罚仅涵盖少数罪名或者仅少数罪名可适用该刑罚,那也并不代表该国有期徒刑规定得很重或很严厉。
在配置有期徒刑上限的罪名范围上,笔者仍以前述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的七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对比:
(1)法国的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可适用的罪名有18个:第2卷“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中的故意杀人罪(第221—1条)、谋杀罪(第221—3条)、毒杀罪(第221—5条);“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中的酷刑及野蛮暴行罪(第222—3条第3款、第222—4条第1款、第222—5条第1款)、暴力罪(第222—8条第2款、第222—14条第1款第1项)、强奸罪(第222—25条第1款)、毒品走私罪(第222—35条第2款、第222 - 36条第2款);“侵犯人身自由罪”中的绑架罪(第224 - 2条第1款、第224 - 3条第1款、第224—4条第1款、第224—5条第1款);第3卷“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中的勒索罪(第312—5条第1款、第312—6条第2款)和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第322—9条第1款);第4卷“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中的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一部或者交付物资罪(第411—3条),通谋外国罪(第411—4条第1款),谋反罪(第412—1条第2款),篡夺指挥权及征招武装力量罪(第412—7条),煽动非法武装罪(第412—8条第2款),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第414-1条第1款),恐怖活动罪(第421-3条第1款第2项),妨害个人自由罪(第432 - 4条第2款)。